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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證以后的婚姻不變質,女方居然在戀愛期間要求男方給付定金,但這定金最終沒能使這二人白頭偕老。6月3日,記者在四川省宜賓縣人民法院獲悉,該院審結了這起返還定金的離婚案,在判決原告韓某和被告付某離婚時的同時,判令被告付某全額返還原告1萬元定金。
韓某和付某2002年12月經(jīng)人介紹認識,定婚時女方付某提出,為確保雙方關系的穩(wěn)定,要男方韓某付1萬元定金。如以后韓某反悔,無權要求付某返還該一萬元定金;若付某反悔應雙倍返還韓某給付的定金。快滿三十歲的韓某為成就婚姻,只好同意付某的要求,雙方還簽訂了協(xié)議,后韓某四處向親朋好友借夠1萬元給了付某。2003年10月,韓某與付某在民政部門登記結婚。
然而,婚后不到兩個月雙方即發(fā)生爭執(zhí),在不到一年的婚姻生活中,韓某、付某因感情不和就一直分居生活。后韓某訴至法院與付某離婚,并要求付某返還定婚時付的定金1萬元。付某同意離婚,但稱韓某違約,無權要求返還1萬元定金。
經(jīng)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故在依法判決原告韓某與被告付某離婚的同時,認定原、被告定婚時所達成的定金協(xié)議違背婚姻自由原則,屬無效協(xié)議,被告付某為此所收取的1萬元定金,應全額返還原告韓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