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人們生活條件的提高,致使婚姻家庭領域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突出表現在現象呈增多趨勢,另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也比較嚴重,這樣使本應幸福
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人們生活條件的提高,致使婚姻家庭領域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突出表現在現象呈增多趨勢,另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也比較嚴重,這樣使本應幸福、和睦的婚姻關系產生了危機,甚至走向了破裂。2001年新修訂的《》增加無效婚姻制度、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其中引人注目和引起各界觀注的是,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確立,其中對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者同居、、家庭成員虐待遺棄,無過錯方可請求在解除婚姻同時,主張離婚損害賠償,這無異是我國婚姻保障制度內容的重大完善和補充,不但其豐富我國婚姻家庭內容,同時為無過錯方在離婚時主張損害賠償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保障,同時亦是對導致離婚損害賠償的行為的否定和擯棄,對于引導和規范我國婚姻家庭向健康的方向發展具有指引作用。
關鍵詞:離婚損害賠償、重婚、家庭暴力、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離婚
離婚損害賠償的司法適用,這個問題是2001年修訂后的《婚姻法》所涉及的一個新課題。為了全面理解這個問題,首先,我們有必要了解一下2001年《婚姻法》的產生背景;其次,要熟悉離婚過程中的損害賠償的內容以及我們在審判實踐中是如何確定這個問題的;第三,我們探討一下進行離婚損害賠償的數額確定問題。
一、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的立法進程與背景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50年來,婚姻家庭制度的建立和自我完善邁出三大步,并在婚姻家庭立法史上樹起了三個里程碑,這就是1950年5月1日公布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下簡稱1950年《婚姻法》)完成了婚姻家庭制度破舊立新的歷史重任。1980年公布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下簡稱1980年《婚姻法》),在改革開放中維護和鞏固了社會主義婚姻家庭制度。2001年修改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下簡稱2001年《婚姻法》)根據當前婚姻家庭領域里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對我國社會主義婚姻家庭制度進行了補充和完善,掀開新世紀家庭法制建設的新篇章。
20年來,人們對婚姻家庭的質量有了新的標準和要求,特別是由于國門打開,西風東漸,致使婚姻家庭領域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突出表現在:一些地方重婚現象呈增多趨勢, 包養情婦 、 包二奶 、 姘居 等破壞一夫一妻婚姻家庭比較嚴重;家庭暴力問題在一些地方和家庭比較突出,導致離婚和人身傷害案件增多;對婚姻的成立只有正面的規定,卻沒有關于無效婚姻的規定;離婚法定理由的規定過于原則籠統,缺乏可操作性,人為因素比較大;有些條文不適合于今天的社會生活和婚姻家庭的發展,例如夫妻財產制,把婚后所得共同制作為法定的夫妻財產制,規定過于簡單。1980年《婚姻法》產生于改革開放前期,當時我國實行的是公有制和計劃經濟,社會財產狀況非常簡單,所有制形式主要有兩種: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婚姻內部的家庭財產關系也是很簡單的。隨著經濟的發展,社會財產狀況和家庭財產狀況發生了很大變化,我國的家庭經濟職能有所強化,婚姻家庭中的財產關系也比過去更加復雜化、多元化,原來的夫妻財產制已經不適應現在的情況,所以要完善夫妻財產制,對法定的夫妻財產制定進行修改,對夫妻之間的財產約定作出比過去更為詳盡的規定。從我國《憲法》關于所有制規定的變化可以看出,我國經濟成分日趨多元化,國家加大了對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的保護。1999年3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大第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將《憲法》第十一條 在法律規定范圍內的城鄉勞動者個體經濟,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補充。國家保護個體經濟的合法權利和利益。
2001年4月28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了《關于修改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的決定》,于當日公布之日起施行。新修訂的《婚姻法》分6章51條,增設了無效婚姻制度,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探視權,家庭暴力的救助措施;對夫妻財產制、離婚的法定理由,妨害婚姻行為的法律責任等做了更明晰的規定。這部《婚姻法》將同1950年制定的婚姻法一樣,對我國婚姻家庭關系產生重大而深遠的影響,并載入共和國法制建設的史冊。可以說,這次修改婚姻法的整個過程都是以一種前所未有的廣泛、公開、透明的開放式姿態呈現在人們面前,使婚姻法的修改過程體現了一種最大程度的全民參與性。使法律更好地體現了人民的意志和要求,提高立法工作的水平效率。法律界人士稱,此舉表明中國立法工作向民主化和科學化又邁出了重要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