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顯示大小選擇:【 中 】 何家弘 ●對當事人陳述要進行認真審查,不能說當事人的陳述就不是證據。 ●同事鄰居的證言作為間接證據,對法官的判斷是有價值的。 ●在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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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家弘
●對當事人陳述要進行認真審查,不能說當事人的陳述就不是證據。
●同事鄰居的證言作為間接證據,對法官的判斷是有價值的。
●在認定案件事實時,品格證據不能排除在認定案件的事實之外。
●如果女方說是正當防衛(wèi),舉證責任應該合理地轉移到女方,但這個證據責任不應該適用整個刑事案件中那么高的證據責任。
家庭暴力目前在中國較為普遍,確實需要社會廣泛關注。
在“以暴制暴”案件中,有兩個事實需要認定,第一,有沒有家庭暴力;第二,以暴制暴,比如王長蕓殺人案,殺人的事實是怎么樣的。對于這些事實,我們的法官有一些習慣性的認識,對他們判斷事實有一定影響。當然在理論上,我們也要防止另外一種傾向,在認定事實的時候,是不是女方把丈夫殺了就一定有家庭暴力。這樣一種先入為主的認識會導致另外一種偏見,導致錯案。
在認定事實部分,究竟有沒有家庭暴力,在民事糾紛里,在離婚的時候,讓法官相信確實有家庭暴力存在也有困難。沒有驗傷,沒有報警,只有當事人的陳述算不算證據?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講的就是訴訟請求,不能算是證據,但我覺得這個問題,在審判中法官要有一個明確的認識,首先,當事人陳述有時和訴訟請求是相似的,但不能等同起來,比如離婚案件中,“我要離婚,他老打我”。這是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但是陳述中包括某年某月某日,他打我,他用什么東西打了我,或打了多少次,這些陳述應該屬于證據。當然,當事人有利害關系,所以對當事人陳述要進行認真的審查,需要我們把握得更為謹慎些,但是不能說當事人的陳述就不是證據。
有對方的自認,有直接證據當然是最好的,但在現實生活中拿到直接的證據很困難。在王長蕓的案子里,她的同事看見她的身體有傷,雖然她自己否認,說是磕的,但這個可作為間接證據。作為間接證據,對法官在判定的時候還是有價值的。
在介紹王長蕓的案件中,被害人的前女友也陳述存在有家庭暴力,女兒有過報警,這起碼證明對女兒有實施家庭暴力的問題,嚴格說這也不是傳聞證據。辯護人證明被打死的丈夫有賭博、吸毒的習慣,這些都能說明當事人的品格,這些都屬于品格證據。我認為涉及家庭暴力案件中,在認定案件事實的時候,品格證據不能排除在認定案件的事實之外。品格證據也涉及以暴制暴的婦女,像王長蕓,很多人都不相信她會做出這樣的事。在認定案件的時候,這些證據都應該被重視。
運用間接證據,運用品格證據,對法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當然這些證據不如直接證據來得方便。不管是直接證據,還是間接證據、品格證據,應該承認,這些都是可以進入訴訟大門的證據。
另外,有多少證據才夠認定有家庭暴力的存在?這涉及證明標準問題,刑事訴訟本身涉及到證據標準是很高的。但是對具體的問題,要達到的證據標準還要進行具體的認定。刑事案件中涉及有沒有家庭暴力,夠不夠正當防衛(wèi),誰來承擔舉證責任?公訴案件中,殺人的婦女是被告,應該是公訴人承擔舉證責任。如果女方說是正當防衛(wèi),舉證責任應該合理地轉移到女方。但這個證據責任不應該適用整個刑事案件中那么高的證據責任。
如果舉證責任轉移到被告人時,它可以適用民事訴訟的舉證標準。換句話說,這個婦女在證明有家庭暴力的存在或是有正當防衛(wèi)時,當她舉出的證據達到優(yōu)勢證據的時候,她證明這個事實存在的可能性大于不存在的可能性,她就完成證據責任了。法官認定這個責任的時候,我覺得這樣的證據標準就可以了。
我也注意到整個殺人的過程,只有王長蕓在場,只有被告人的口供。我們刑事訴訟法里規(guī)定只有被告人的口供不能作出有罪的判定。這不能簡單的理解為,刑事案件中,只有被告人的口供,事實就不能判定。換句話說,如果案件認定中不能達到非黑即白,如此清楚的時候,認定的事實要作出有利于被告方的判斷。這是刑事案件中的基本理念,這需要我們的法官通過在實際工作中不斷提高技能,不斷提高審判水平來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