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人們生活方式和思想觀念的轉變,婚姻也出現了很多新的變化。為適應改革開放以來社會發展的新情況,我國的離婚損害賠償制度首次確立與2001年4月28
隨著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人們生活方式和思想觀念的轉變,婚姻也出現了很多新的變化。為適應改革開放以來社會發展的新情況,我國的離婚損害賠償制度首次確立與2001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修改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正式明確了離婚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為我國婚姻家庭的穩定,維護婦女的合法權益,健全和完善社會主義法制,實現社會的公平和正義有著巨大的積極作用和深遠的社會影響。這些規定適應了我國現實情況下調整離婚關系的需要,反映了廣大人民群眾的意愿,有利于維護合法,保護無過錯的合法權益,制裁過錯方的違法行為。婚姻是家庭的基礎,家庭是社會的細胞。婚姻家庭的穩定是社會穩定的基礎。穩定婚姻和家庭不僅是婚姻當事人的責任,也是國家和社會的重要責任。近年來,我國的離婚率持續不斷的上升,、納妾、通奸、姘居,以及虐待、遺棄、實施家庭暴力等現象日益突出,已形成較為突出的問題,這些行為不僅沖擊我國的一夫一妻制,而且更嚴重的是動搖我們國家和社會的根基,它不僅嚴重破壞了我國婚姻家庭關系的穩定,造成無過錯配偶一方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遭受損害,而且嚴重敗壞了我國的社會風氣,破壞了社會倫理道德秩序的基礎,是社會的不穩定因素,必須給予必要的法律制裁。這不僅是維護我國婚姻家庭制度的要求,而且也是維護社會主義倫理道德的要求。離婚損害賠償制度體現了法律的公平與正義,更離婚中的無過錯方借此得到救濟和保護,起到了扶善抑惡、維護社會公序良俗的作用。
一、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含義及性質
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是指夫妻一方的重大過錯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無過錯方有權要求過錯方賠償損害的制度。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離婚損害賠償是一種權利救濟制度,它通過對夫妻無過錯一方被侵害的婚姻權利的救濟,維護婚姻家庭平等、健康和穩定。
第二,離婚損害賠償的請求權適用于離婚無過錯方,并且只有在待定情況下才享有,即:過錯方為重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的;虐待和遺棄家庭成員的。因此,不是所有的離婚都發生損害賠償問題。
第三,必須有損害存在且損害是夫妻一方的上述重大過錯造成的。
在司法領域中,損害賠償的產生基于兩個原因,一是侵權;二是違約。然而離婚損害賠償屬于侵權之責還是違約之責在理論界存在較大的爭議主。違約責任論的主要依據是緣于婚姻契約說,認為婚姻本身是通過符合相關法定要件的當事人的充分意思表示,并經過一定的法定形式所確定的一種具有合同性質的法律關系。在契約說的支配下,離婚損害賠償是賠償配偶一方對配偶另一方違反雙方的同居義務,踏實義務和相互扶助義務致使其受到損害而承擔的一種違約責任。而侵權責任論的主要依據則緣于婚姻制度說,認為婚姻不僅是當事人意思表示的產物,還是一種維系社會理論功能的社會制度,配偶一方對婚姻制度的侵犯不僅侵害了該制度的社會功能,而且還將對配偶另一方造成損害,因此,離婚損害賠償更帶有一種侵權責任的色彩。相比契約說,婚姻制度說更具有合理性,它更好地反映了婚姻的本質,而且從我國現行立法來看,我國的立法者還是支持侵權責任說的,如司法解釋第28條明確規定, 離婚損害賠償包括物質賠償與精神賠償 。根據一般法理理解,精神損害賠償不屬于違約責任的范疇,而是屬于侵權責任所調整的范圍。此外在我國合同法中主要采取嚴格責任原則下,離婚損害賠償視為違約責任,也難以體現社會的道德評價,并會進一步導致訴訟的泛濫,不利于家庭婚姻的穩定。所以,筆者認為離婚損害賠償責任應該是一種侵權責任,而非違約責任。
二、我國離婚損害賠償的構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