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賠償的實現: 在約定財產制和法定財產制并行的情況下,根據不同的情形,離婚損害賠償實現的方式有三:其一,夫妻雙方只有約定財產,則過錯方以己方財產賠償無過錯方損
離婚賠償的實現:
在約定財產制和法定財產制并行的情況下,根據不同的情形,離婚損害賠償實現的方式有三:其一,夫妻雙方只有約定財產,則過錯方以己方財產賠償無過錯方損失;其二,夫妻雙方未進行財產約定,則先進行, 于分割完成后,過錯方以己方財產賠償無過錯方損失;其三,夫妻雙方既有約定財產,也有法定財產,則無過錯方以約定的己方財產和法定財產中分得的財產向無過錯方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上述三種方式,需要說明的有以下幾種情況:
(一) 在因重婚或者而導致離婚的, 過錯方一般不與無過錯方共同生活,但是雙方依然合法存在,則分居生活期間取得的符合《》第十七條規定的財產而沒有約定歸個人所有的,適 用法定財產制,為夫妻雙方共同共有。 無 過錯方以該類財產損失請求損害賠償的,因系夫妻共同財產的損失,所以不能要求過錯方全額賠償,而只能將損失作為消極財產進行分割,然后無過錯方僅就自己分得的負擔請求損害賠償。
(二) 因實施,以及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導致離婚的,如果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的對象是無過錯配偶,則同樣存在 (一)中賠償額的確定問題。如果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的對象是配偶以外的其他家庭成員,比如年邁父母或者子女的,則應進行如下分析:
于夫妻雙方只有約定財產的情況下:①乙可以請求甲方以己方財產賠償自己的精神損失;②乙用己方財產支付了丙醫療費用的,可以取得代為求償權,請求甲賠償相應財產損失。 于夫妻雙方未進行財產約定的情況下,適用法定財產,性質上為夫妻共同共有,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因甲的侵權行為導致以該類財產支付丙的醫療費用,存在(一)中賠償額的確定問題,乙在離婚過程中,可以請求甲賠償超過自己分擔份額的部分。具體的說,假設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甲虐待丙,造成丙身體上的傷害,花費醫療費2000元,乙用夫妻共同財產支付了該費用。則在離婚時,支出的2000應該作為消極財產進行分割,即乙分得負擔1000元,該負擔是甲的過錯行為造成的,所以,乙可以請求甲賠償。對于丙的精神損害賠償請求,系獨立之訴, 由 丙依侵權行為規則請求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