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損害賠償的概念 1、起源 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始建于19世紀,隨著歷史的發展,離婚損害賠償在不斷的家庭法改革中,日益完善并被保留下來,如現行《法國民法典》第26
一、離婚損害賠償的概念
1、起源
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始建于19世紀,隨著歷史的發展,離婚損害賠償在不斷的家庭法改革中,日益完善并被保留下來,如現行《法國民法典》第266規定: 在因一方配偶單方過錯而宣告離婚的情況下,《瑞士民法典》第151條規定: (一)因離婚,無過錯的配偶一方在財產權或期待權方面遭受損害的,有過錯配偶一方應支付合理的賠償金。(二)因導致離婚的情形,配偶一方的人格遭受重大損害的,法官可判與一定金額的賠償金作為慰撫。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國外離婚損害的范圍,包括有損害賠償、撫慰金和填補財產損失,有些國家甚至還包括了對財產期待利益的損害賠償。
2、設立該制度的目的
離婚損害的賠償目的,是要就已造成的財產非財產損害予以補償,讓受害一方的利益得到救濟,因此,不應過于強調其對過錯方 不忠 行為的道德評判和經濟懲罰。夫妻相互忠誠是人類普遍的心理需求,作為心理感受,無疑屬于道德管轄的范疇, 婚外情 涉及有思維方式、道德標準及感情因素等問題,內心情感的復雜性為道德的討論留有巨大的空間,尚無法禰補受害方的財產或精神上的損害,公眾所需要的不是道德與法律的討論,而是實際問題的解決方法。對日益嚴重的 包二奶 等問題,在不擴大重婚罪的前提下,以賠償的方式予以處理,相對來講臨界狀態為公平和合理的。然而,與中國國情不同的是,盡管很多國家的離婚損害賠償的法律制度已相當完善,但由于現代西方社會已形成了相對寬松的性道德觀,更為重要的是,隨著時代的發展,婚姻當事人已厭倦了地法庭上對其生活隱私的討論,而作為處理離婚案件的法官,也同樣把注意力轉向對死亡婚姻的確認上,不愿過多地去探討當事人過往婚姻生活中的對與錯,因此,在司法實踐中真正以損害提出賠償請求的案件僅為個例,特別是因 婚外情 引起家庭破裂損害的訴訟請求,在社會中不具有普遍的意義,正是由于人們對此權利的逐漸淡化或放棄,各國婚姻法律的改革也開始朝著有所限制的方向發展,法律賦予的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僅作為置于法律之中的可供當事人選擇的權利保障制度。
3、該制度在我國的現狀
A:前身
在我國,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前身,是199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指出的,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上,要堅持 照顧無過錯方 的原則,但由于該司法解釋對 過錯 的外延內涵沒有界定,對具體的 照顧 方式也沒有可參照的依據,因此,該原則在司法審判中難以得到真正的落實。因此,在新《婚姻法》中設立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是十分必要的,不僅填補了侵權案件在婚姻關系中無法可依的空白,而且,也改變了以往將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與侵權損害賠償相互混淆的混亂局面。
B:現行規定
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具體內容,界定在對人格權和配偶身份權的保護上,是婚姻關系當事人基于人格和身份而產生的權利救濟制度,新《婚姻法》第46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這是為了更加適應市場經濟體制下婚姻、家庭的各種新形態、新問題。
二、內容
家庭暴力的損害賠償因得到了社會的普遍認同而被納入了新的《婚姻法》。筆者非常認同新《婚姻法》第43條規定的民間調解和必要時警察的介入,但該條規定,已超出了婚姻法所管轄的范疇,如此籠統的規定,即沒有法律效力,也沒有實質性的意義,由于大多數家庭暴力的受害者需要的是暴力發生時的社會援助,而非婚姻的解體,因此,以婚姻法作為全面遏制家庭暴力的依托是不恰當的,倡導尊重的意義,建立文明家庭,除需要全社會觀念的改變外,更需要的是社會各個環節的實際配套工作,婚姻法對受害方的救濟,應僅僅限于離婚的法定理由和離婚損害賠償。配偶權終因分歧過大而未被納入新的《婚姻法》。因身份而導致的損害賠償,最終是以《婚姻法》第3條: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和第4條: 夫妻應當互相忠實 的規定。
新《婚姻法》確認的離婚損害賠償的過錯情形,重點是放在重婚和 包二奶 上,目的是維護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是人類經過千萬年的進化,經歷了集團婚、對偶婚后依自然的要求和社會的需要所作的必然選擇,是為各國普遍遵循和認可的婚姻制度。婚姻法是私法,權利的救濟和責任的追究都直接賦予當事人,但與民法中意思自治原則不同的是,婚姻法兼有公法的性質,公法的干預,在各國的婚姻家庭法中都規定的十分具體和明確,不得由當事人通過協議予以變更,由此重婚或納妾為法律所禁止,并不在本次《婚姻法》修改的討論范圍內,社會所關注的是法律對配偶而 不忠 行為的禁止。由于對 包二奶 的概念無法確定,因此,法律最終將禁止的范圍界定在了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上。本次《婚姻法》修改將夫妻應當相互忠實、相互尊重這一原則提升了應當遵守的法律原則,對保護當事人雙方的合法權益,維護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是十分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