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長期遭受家庭暴力,導致感情破裂,為此,王女士將江先生告上法庭要求離婚。本網今天獲悉,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終審駁回雙方上訴,維持一審法院作出同意兩人離婚,夫妻 因長期遭受家庭暴力,導致感情破裂,為此,王女士將江先生告上法庭要求離婚。本網今天獲悉,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終審駁回雙方上訴,維持一審法院作出同意兩人離婚,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分割,江先生支付王女士1萬元精神損害賠償金的判決。
王女士與江先生于2007年5月21日登記結婚。
2010年3月,王女士起訴到一審法院稱,由于雙方相識時間短,相互了解較少,結婚較為倉促,感情基礎薄弱。婚后由于江酗酒,并有家庭暴力,經常因為生活瑣事對自己拳腳相加。2009年12月底,江無緣無故將自己毒打一頓并離家出走。現雙方感情已破裂,要求解除雙方的婚姻關系;江給付精神損失費5萬元;依法分割共同財產。由江承擔訴訟費。江辯稱,同意離婚;王所稱酗酒并對其有家庭暴力與事實不符;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分割。
一審法院經審理判決后,雙方均不服,王女士以江某長期酗酒,對其實施家庭暴力,其行為殘酷近似于電視連續劇《不要和陌生人說話》中的男主人公的翻版,對其造成了巨大的身體及精神上的傷害。江某醉酒對其進行毆打后,屢次向其道歉,并寫下“協議”保證不再對其實施家庭暴力,如再犯,自愿賠償其2萬元精神損失,一審判決1萬元精神損失費過低,要求調整為2萬元。江先生對婚姻破裂有過錯,應少分得財產為由;江先生以不存在家庭暴力,不同意給付精神損失費為由分別上訴到二中院。
二中院經審理認為,一審法院認定江先生對王女士的行為構成家庭暴力并無不當。雙方雖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擬定過協議,稱江先生如積習難改、老毛病重犯,江先生自愿補償給王女士2萬元,但該協議包含了雙方為了維系婚姻關系所做的讓步,不能作為雙方離婚時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的依據。一審法院根據江先生對王女士實施家庭暴力的情節,酌情確定由江先生給付王女士1萬元精神損害賠償金,并無不當應予維持。據此,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