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與他人通奸,妻子的損害賠償請求能得到支持嗎? 通奸不是同居。“有配偶者與陳某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生活。“通奸”主
丈夫與他人通奸,妻子的損害賠償請求能得到支持嗎?
通奸不是同居。“有配偶者與陳某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生活。“通奸”主要是指有配偶的一方與陳某人秘密地、臨時地發生兩性關系的行為,雙方對外不以夫妻名義相稱,對內不共同生活。
我國《婚姻法》第46條規定:“有配偶者與某人同居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法院是否支持受害方的損害賠償請求,關鍵要看受害方的丈夫與第三人之間的行為是屬于“同居”還是“通奸”。“有配偶者與某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生活。“通奸”主要是指有配偶的一方與某人秘密地、臨時地發生兩性關系的行為,雙方對外不以夫妻名義相稱,對內不共同生活。
雖然過錯方有5年之久的婚外情,但其行為不具有“有配偶者與某人同居”的特性,只屬于“通奸”的性質,不在《婚姻法》第46條可以索賠的范圍之列,所以法院沒有支持受過錯方向過錯方索賠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