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算還賠償中受害方受到損害怎么理解?離婚損害賠償中的“損害”是指對方的“重婚”、“婚外同居”、“虐待”、“遺棄”的行為給配偶另一方造成的傷害。損害包括財產損
離婚算還賠償中受害方受到損害怎么理解?離婚損害賠償中的“損害”是指對方的“重婚”、“婚外同居”、“虐待”、“遺棄”的行為給配偶另一方造成的傷害。損害包括財產損害和精神損害兩種。
財產損害是指過錯方對無過錯方財產權益的損害,可以分為實際損失和可得利益的損失兩種。實際損失是指現有財產和利益的減少。可得利益的損失是指無過失方應得到或能夠得到卻沒有得到的利益。可得利益的損失不應包括“扶養請求權”,因為扶養是以夫妻身份的存在為前提的,當然,在離婚以后如果一方生活有困難,可以請求有負擔能力的一方給予財產上的資助。可得利益的損失也不應包括“繼承期待權”,因為繼承期待權是以夫妻身份的存在為前提的,而且依據繼承法的規定,可以以遺囑取消配偶的繼承權。
精神損害是指加害人的侵權行為對受害人的精神活動的損害。在法律理論上,精神損害既包括生理上和心理上的損害,也包括精神利益的損害。生理上的損害主要是對受害人的生命、健康、身體各部分所造成的生理上的痛苦;心理上的損害主要是對受害人的情緒、感情、思維、意識等進行傷害,造成受害人心理上產生恐懼、不安、憤怒、焦慮、悲傷、絕望等不良心態;精神利益的損害主要是指侵害了受害人的精神利益,比如法律規定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貞操以及婚姻家庭等方面的人身利益從而造成的精神利益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