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其配偶可以要求賠償嗎?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要適用損害賠償,需具備以下條件: (1)配偶一方實施了法定的
如何認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其配偶可以要求賠償嗎?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要適用損害賠償,需具備以下條件:
(1)配偶一方實施了法定的違法行為。即有配偶一方行使了婚姻法所禁止的破壞雙方婚姻家庭關系的行為——與他人同居。即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2)違法行為導致了損害后果。即有配偶一方和第三者破壞婚姻家庭關系的違法行為給相對一方造成了既成的財產和人身、精神損害事實。
(3)違法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即過錯方的行為與受害方的利益損害有事實間的因果關系。而且山于這種違法行為發生在離婚案件中,所以,此違法行為與夫妻感情破裂間也具有因果關系,是導致婚姻破裂的原因。
(4)實施違法行為的配偶一方必須具有主觀過錯,而配偶另一方沒有過錯,而且要求實施違法行為的配偶必須出于故意。
陳佳纂與劉揚清于1996年4月登記結婚,婚后生一男孩,2003年4月后劉揚清有外遇,且與其同居。陳佳纂以感情上受到傷害,夫妻感情破裂為由,向法院起訴,要求與劉揚清離婚,并主張劉揚清作為過錯方應賠償原告5000元。在孩子撫養權問題上,經法院詢問,孩子表示愿意隨劉揚清生活。
劉揚清辯稱:同意與陳佳纂離婚,但是要求撫養孩子,由陳佳纂每月負擔子女撫養費,陳佳纂所稱被告與第三人有外遇并同居,屬捏造事實,被告并無過錯,故要求在財產分割問題上,以照顧子女利益為原則,公平分配。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提出離婚,被告同意離婚,應當準予離婚,因其子女愿隨被告生活,故應尊重子女意見,原告應根據實際情況負擔一定數額的子女撫養費。對于家庭財產分割,應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本著照顧女方和無過錯方的原則予以考慮。對于原告主張婚姻過錯損害賠償的請求,因有證據證實,且法律有明確規定,故對該項請求應根據被告的實際情況酌情考慮,最后法院判決準予原、被告離婚;婚生男孩由被告撫養,原告每月負擔子女撫養費30元,到其18周歲為止;被告給付原告賠償金2000元,限本判決生效后3日內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