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損害賠償的主體如何確定?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承擔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為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
離婚損害賠償的主體如何確定?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承擔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為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對于當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由此可見:
1、離婚損害賠償的請求權存在于“無過錯方”,而有過錯者不能請求和獲得賠償的。
2、提起離婚損害賠償的無過錯方是與過錯方存在有效婚姻關系的配偶一方。
3、必須向有過錯方提起。
4、離婚損害賠償必須依附于離婚訴訟之上,在離婚的同時提出。單獨提出,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