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賠償定期金。賠償義務人請求以定期金方式給付殘疾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殘疾輔助器具費的,應當提供相應的擔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賠償義務人的給付能力和提供擔保
離婚賠償定期金。賠償義務人請求以定期金方式給付殘疾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殘疾輔助器具費的,應當提供相應的擔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賠償義務人的給付能力和提供擔保的情況,確定以定期金方式給付相關費用。
( 一 ) 概念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首次引入終身定期金制度,作為對一次性賠償的補充。對損害賠償采取一次性賠償的原則,無論是二十年的定型化賠償,還是按照余命年歲計算賠償總額的一次性賠償,都存在賠償與實際生活狀況的錯位。即賠償權利人的實際生存期間往往長于或者短于一次性賠償所預定的賠償年限最合理的賠償,就是定期給付按一定標準確定的損害賠償金,給付時間與賠償權利人實際生存年限相一致。但定期金賠償也存在風險,如賠償義務人破產,導致賠償不能,對賠償權利人的利益造成損害。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賠償義務人請求以定期金方式給付損害賠償金的,應當提供相應的擔保。引進定期金賠償制度,為當事人選擇賠償金的給付方式提供了可能,有利于賠償制度的合理化,也有利于平衡當事人雙方的利益。
( 二 ) 相關法律與司法解釋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33條 賠償義務人請求以定期金方式給付殘疾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殘疾輔助器具費的,應當提供相應的擔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賠償義務人的給付能力和提供擔保的情況,確定以定期金方式給付相關費用。但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已經發生的費用、死亡賠償金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應當一次性給付。
第二節 財產損害的賠償項目
一、財產損害的賠償項目簡述
因一方妨害婚姻家庭關系的違法行為給對方配偶造成的損害包括人身、財產以及精神上的損害。事實上,被害人人身損害項本身也涉及到財產的損失,比如為了恢復健康付出的金錢財產,因此,本節的財產損害的賠償項目是從狹義上來定義,僅指上述因人身損害導致財產損失之外的財產損失,主要是指財產損失費對財產造成侵害的,應當返還財產;不能返還財產的,應當折價賠償。對財產造成損壞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這里要提到的一點是,筆者在離婚賠償案例中極少見到關于這方面的賠償要求和賠償判決,其中的原因主要是離婚案件還涉及到財產的分割,法律明確規定了財產分割時對無過錯方的照顧的原則,故對財產損害的賠償往往被放入財產分割中解決。但是,對財產損害的賠償同樣可單獨提起。
二、財產損失費
( 一 ) 概念
財產損失費:是指離婚案件中無過錯方因對方配偶存在《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妨害婚姻家庭關系的違法行為造成自己財產損失,所應支付的賠償損失的費用。
( 二 ) 相關法律與司法解釋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71 條財產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第75條 公民的個人財產,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 儲蓄、生活用品、文物、圖書資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以及其他合法財產。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占、哄搶、破壞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
第117條 侵占國家的
、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返還財產,不能返還財產的,應當折價賠償。損壞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并應當賠償損失。 第134條 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 一 ) 停止侵害;
( 二 ) 排除妨礙;
( 三 ) 消除危險;
( 四 ) 返還財產;
( 五 ) 恢復原狀;
( 六 ) 修理、重作、更換 ;
( 七 ) 賠償損失;
( 八 ) 支付違約金;
( 九 ) 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 十 ) 賠禮道歉。
以上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適用上述規定外,還可以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收繳進行非法活動的財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規定處以罰款、拘留。
第三節 精神損害的賠償項目
一、精神損害賠償簡述
合法的婚姻關系所確定的夫妻的身份關系是一種特殊的身份權,它不同于財產權,不能直接體現為某種物質利益,主要是一種精神上的寄托和愉悅,夫妻的互相忠實和尊重,家庭的和睦和穩定,給人以精神上的力量。當過錯方實施了《婚姻法》第46條所規定的行為導致婚姻的破裂,必然給無過錯方精神上帶來極大的損害,因而由此引起的離婚損害賠償主要表現為精神上的損害。
《婚姻法》第46條規定了離婚損害賠償制度。但是關于精神損害賠償的范圍、標準和賠償數額的確定在司法實踐中有不同的理解。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 一 ) 》第48條明確規定,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因此,如果當事人基于《婚姻法》第46條規定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在審理時應適用該司法解釋。
精神損害的民事責任有兩類:一為非財產責任,主要表現為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另一為財產責任,即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我們知道,對于精神損害的賠償,不能完全客觀地以金錢計量和賠償。因此,精神損害撫慰金是一種特殊賠償金,具有經濟補償和精神撫慰雙重功能。也就是說給付撫慰金除盡可能填補損害外,更主要的是撫慰被害人因精神損害而引起的悲傷、抑郁、憤怒、絕望和恐懼。由加害人給付撫慰金,使受害人獲得心理上的慰藉,平息其怨憤、痛苦。
二、精神損害撫慰金
( 一 ) 概念 精神損害撫慰金是指因夫妻一方實施妨害婚姻家庭關系的違法行為,給對方造成巨大的心靈創傷和痛苦,過錯方向受害方支付的精神賠償金 。
( 二 ) 相關法律與司法解釋的規定
1.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1條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