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6日,李連雄從湖北巴東縣人民法院官渡口人民法庭領到其前妻劉旺珍人身傷害賠償款467.60元。至此,一起因家庭暴力導致離婚的人身損害案件,在法官的的努力下得到圓滿解 7月26日,李連雄從湖北巴東縣人民法院官渡口人民法庭領到其前妻劉旺珍人身傷害賠償款467.60元。至此,一起因家庭暴力導致離婚的人身損害案件,在法官的的努力下得到圓滿解決。
官渡口鎮居民李連雄與劉旺珍于2003年10月同居,同年11月出日登記結婚。婚后夫妻感情不睦,2005年3月19日雙方因家庭瑣事發生爭吵后,劉旺珍用鐵錘擊打李連雄,李連雄發覺后用右手抵擋,致右前臂被打傷,經巴東縣官渡口鎮衛生院X線檢查,右側尺骨遠端橫斷骨折,2005年5月27日經鑒定為十級傷殘。
2005年5月30日晚,李連雄外出回家,雙方再次發生糾紛,劉旺珍用木棒擊打李連雄右肩胛,手臂等處,李連雄受傷后當日即到巴東縣官渡口鎮衛生院住院治療7天,花醫療費682.80元,經X線檢查,李連雄右側肩胛岡裂性骨折,經鑒定為十級傷殘。2005年7月12日,雙方經巴東縣人民法院調解離婚。2006年1月9日,原告李連雄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劉旺珍賠償醫療費、誤工費、傷殘賠償金等共計4178元。
審理過程中,劉旺珍提出李連雄的傷殘鑒定適用的是工傷標準,申請重新按人體傷殘標準進行鑒定,經巴東楚峽鑒定所按人體傷殘標準鑒定后,認為原告不構成傷殘等級。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因實施家庭暴力,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在離婚訴訟時或離婚后一年內請求損害賠償。因原告李連雄所受傷害經法定鑒定機構鑒定不構成傷殘等級,對其要求賠償傷殘賠償金及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但其受傷后支出的合理費用被告劉某應賠償,遂判決被告劉某賠償原告李某醫藥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共計467.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