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離婚后損害責任糾紛就是離婚后才發現前夫(前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就有出軌、或重婚行為,無過錯方有權向法院起訴要求過錯方損害賠償的糾紛。
一、離婚后損害責任糾紛的概念
我們常說的離婚后損害責任糾紛,其實就是離婚后損害賠償糾紛,是指離婚糾紛中無過錯一方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后或者在人民法院判決離婚、調解離婚(明確放棄損害賠償請求的除外)后的特定期限內,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另一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糾紛。
二、離婚后損害責任包括哪些方面
離婚后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離婚后的物質損害賠償,一般應以無過錯方在離婚之前遭受財產上的損害而提起賠償請求。離婚后的物質損害賠償,以實際損失為限,以支付賠償金等方式承擔,因離婚而受到的財產期待權損失除外。
離婚后的精神損害賠償是在夫妻一方重大過錯致使婚姻關系破裂的,無過錯方以離婚后提起要求過錯方賠償損害。根據《民法通則》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外,還可根據無過錯方的請求,判令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撫慰金的具體數額可結合多種因素酌定。
三、人民法院處理離婚后損害責任糾紛的法律依據:
1、《婚姻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二十八條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九條 承擔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為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對于當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不予支持。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或者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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