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某和丈夫湯某經人介紹認識,2012年3月結婚,育有一子。婚后,湯某經常飲酒,且每次酒后都打罵楊某,楊某不堪忍受,2014年8月,便帶著兒子回娘家,一住就是幾個月,臨近年關,湯某去娘家接楊某,楊某及其父母、兄弟要求湯某認錯并書面保證:如今后再打罵楊某,湯某自愿賠償楊某1萬元。否則楊某和兒子不隨他回去,并讓兒子改隨母姓。湯某無奈,只好按楊某及其娘家人的意思寫了一份書面保證。今年4月,湯某和朋友聚會,喝醉回家后再次打罵楊某,楊某決定和湯某協議離婚,當楊某要求湯某按保證書承諾賠償其1萬元錢時,湯某稱保證書是在受逼迫情況下寫的,沒有效力,不愿賠償。湯某的說法有法律上的依據嗎?
說法:
湯某的保證書是楊某及其娘家人以脅迫或乘人之危手段,使湯某違背真實意思所為,應屬無效民事行為。
《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規定:“下列民事行為無效:(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三)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
無效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十條“一方當事人乘對方處于危難之機,為牟取不正當利益,迫使對方作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嚴重損害對方利益的,可以認定為乘人之危”。
結合本案,湯某到楊某娘家接她和兒子回家,楊某及其父母、兄弟以湯某不寫保證書楊某和兒子就不隨湯某回家,并讓兒子改隨母姓為要挾,這說明湯某當時處于危難之機,此時,湯某所寫保證書違背了自己的真實意愿,嚴重損害了湯某的利益,應認定為脅迫或乘人之危行為而無效,所以楊某和湯某婚內所簽的賠償保證書,婚后是沒有辦法得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