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離婚后才發現一方在離婚前就有出軌行為,另一方能否要求離婚賠償?蕉城的陳某與前夫王某起訴離婚四個月后,發現前夫又當爸爸了,她懷疑前夫在離婚前就已經有出軌行為了,遂將前夫告上法庭,要求前夫離婚損害賠償。陳某的訴請能否得到支持?起訴離婚后能否要求損害賠償呢?下面的案例將告訴您答案。
【案情回放】
起訴離婚后能否要求損害賠償
據法院調解此案工作人員介紹,陳某和王某早在1989年就登記結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夫妻倆一起生活了近20年,在市區有自己的房子。可在生活越來越好時,兩人的感情卻出現了裂痕。王某主張要離婚,并于2009年及2010年先后兩次向蕉城區人民法院起訴離婚,首次起訴因證據不足,法院未判決兩人離婚,第二次起訴后于2011年9月2日判決他們離婚,并依法分割共同財產。
既然離婚了,陳某便獨自生活,本以為事情就此告一段路,然而就在離婚后4個月,即2012年1月,她無意中得知市區某醫院有一新生嬰兒的父親姓名竟然是王某。雖然沒有十足證據,但陳某還是將前夫王某告上法庭,法院在調查中證實了陳某的說法。
陳某認為,既然孩子是王某的,那么按常理推斷王某在婚姻存續期間便有不忠行為,即使兩人離婚了也有權主張其損害賠償。而王某則表示,他和陳某感情早已破裂且早分居,其是在第二次起訴離婚后才認識孩子的母親,而后懷孕的。
法院調解認為,王某是在與陳某未離婚,即婚姻存續期間,就與別人同居,未盡到婚姻忠實的義務,因而,陳某作為無過錯方有權在起訴離婚后要求損害賠償。后經過調解,王某最終同意支付陳某2萬元作為損害賠償。
【知識延伸】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具體說來,離婚損害賠償條件如下:
(一)一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的、具有虐待、遺棄行為的。
(二)因為上述行為而導致法院判決離婚。也就是說,離婚賠償應該以離婚為原因,如果沒有達到離婚程度,而是在婚內損害,則不應該單獨提起夫妻之間的損害賠償。
(三)受害方受到了損害。這種損害包括財產損害和精神損害兩種。
(四)請求人無過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