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夫妻離婚時無過錯方可向過錯方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要求離婚損害賠償的應在離婚協議書的條款中說明,但是,如果離婚當事人已經達成離婚協議并辦理了離婚登記,無過錯方還可以要求過錯方離婚損害賠償嗎?
用戶咨詢:
本鄉東溝村劉某是我的丈夫,因其不學好又有外遇,在朋友的勸說下,我終于同意與丈夫離婚,于2009年3月4日達成離婚協議,并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了離婚手續。后來聽說有“離婚損害賠償”這一說法。所以,我想咨詢:雙方協議離婚后,還能再向丈夫提出離婚損害賠償嗎?
律師解答:
協議離婚后能否要求離婚損害賠償,要先來看看婚姻法對離婚損害賠償的相關規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46條規定幾種情形,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二、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是有配偶的一方具有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事由而導致離婚的,有過錯方在離婚時對無過錯方所遭受的損失給予賠償的制度。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7條對協議離婚后又提起損害賠償訴請作出了規定,包括:一是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后,仍有權利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是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明確表示放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三是當事人應當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后一年內提出損害賠償,逾期則不予支持。一年的規定屬于除斥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關于中止、中斷的規定。
本案中,李某與劉某在婚姻存續期間,劉某有外遇,導致婚姻解體,劉某存在很大過錯。盡管雙方已經協議離婚,但如果李某在離婚協議中并沒有明確放棄損害賠償請求權,所以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后一年內,她仍有權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