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中連帶賠償責任的情形
一、授權不明時的連帶責任(《民法通則》第65條第3款)
委托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1、責任主體:本人與代理人,向第三人負連帶責任;
2、法定情形:本人在委托書中授權不明,故本人負主要責任;
3、代理人負補充性連帶責任。
二、代理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的連帶責任(《民法通則》第66條第3款)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
1、責任主體:代理人與第三人,向本人負連帶責任;
2、法定情形:代理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
三、無權代理中的連帶責任(《民法通則》第66條第4款)
第三人知道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已經(jīng)終止還與行為人實施民事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第三人和行為人負連帶責任。
1、責任主體:第三人與無權代理人,向本人負連帶責任;
2、法定情形:第三人明知代理人為無權代理,仍與之為民事行為。
四、違法代理中的連帶責任(《民法通則》第67條)
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項違法仍然進行代理活動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不表示反對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1、責任主體:本人和代理人,向第三人負責;
2、法定情形:代理人明知違法仍代理,或被代理人明知代理人違法而不表示反對。
五、轉委托授權不明時,代理人與有過錯的次代理人對本人的連帶責任(《民通意見》第81條)
因委托代理人轉托不明,給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被代理人賠償損失;被代理人承擔民事責任后,可以要求委托代理人賠償損失,轉托代理人有過錯的,應當負連帶責任。
1、責任主體:代理人與次代理人,向本人連帶責任;
2、法定情形:轉委托授權不明,本人向第三人賠償之后,向代理人與有過錯的次代理人追償。
六、共同代理人的連帶責任;(《合同法》第409條)
兩個以上的受托人共同處理委托事務的,對本人連帶責任。
1、責任主體:共同代理人,向委托人負責任;
2、法定情形:共同代理人就過錯的共同代理行為對本人承擔連帶責任,未與其他代理人協(xié)商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