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損害賠償的要件
我國的離婚損害賠償實質上是離因損害賠償,屬于侵權行為。因此離婚損害賠償的構成要件要適用侵權行為構成要件的一般規定。依據侵權法一般原理,侵權行為責任的構成要件包括損害結果、違法行為、因果關系、主觀過錯。離婚損害賠償的構成要件也是以此為基礎來構建的。 凡是實施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四種違法行為,不可能是過失行為,肯定具有主觀故意。又因為離婚損害賠償只限于夫妻之間,不能向夫妻以外的第三者請求賠償,故第三者是出于故意還是過失則不在考慮之列了。
總之,離婚損害賠償是婚姻法中的特別規定,有其特定的含義和構成要件, 不 能泛泛適用一般民事損害賠償的原則。我國離婚損害賠償除具備一般損害賠償的構成要件,即侵權行為、過錯、損害事實、因果關系外,還需具備另外一項特殊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