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損害賠償與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區別:
1.性質不同。(1)離婚是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共依據是物權上的共有關系,屬物權法范疇。它是依據夫妻關系的平等性而享有的對夫妻共有財產的平等所有權,其表現形式為請求平等分割財產的權利。(2)離婚損害賠償,是基于一種侵權行為而產生的,屬于債法范疇。它是讓過錯方因其過錯行為對無過錯方造成的損害后果承擔賠償責任,以填補受害人的財產、身體及精神損害。
2.條件不同。(1)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條件,是存在合法的夫妻關系、有共同財產、離婚事實。(2)離婚損害賠償的條件,是提起賠償請求的主體必須為無過錯,有過錯一方實施了《婚姻法》第46條列舉的四種情形,存在損害事實、過錯行為與損害事實間有因果關系。
3.數額不同。(1)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原則是均等分割與照顧子女、女方與無過錯方利益。分割的財產一般只限于夫妻共有的現實財產及法律規定的期待利益。一方分割所得的財產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超過夫妻共有財產總額。(2)在離婚損害賠償中,過錯方賠償給對方的損失,其數額不以夫妻雙方的現實財產及期待利益為限,而是以過錯方的過錯程度、受害方受損害情況等計算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