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離婚損害賠償需要提供哪些證據?在離婚訴訟中,如要求一方承擔損害賠償的責任,就需要主張方提交充足的證據來支持其對對方的指控,收集離婚損害賠償的證據時要采取法律允許的方法、手段和途徑向了解真相的單位、組織、人員詢問、收取證詞、記錄、憑證等,如家庭暴力傷害后拍攝的照片、X片等,醫療機構診斷受害人因長期家庭壓力患上憂郁癥的病歷;可能的話,也可以請有關證人出庭作證。
1、過錯行為人承認錯誤的文字記錄或口頭陳述。
2、由過錯方所在的居(村)委會或其所在的單位出具的其與他人同居或與他人以夫妻名義相稱共同生活的證明。
3、由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其與他人結婚的證明。
4、有關機構如醫院出具的證明遭受家庭暴力的診斷或有關機關出具的傷情鑒定書。
5、由人民法院作出的構成虐待罪、遺棄罪或其他關于家庭暴力犯罪的刑事判決書。
6、左右鄰居的證詞。
7、能證明一方有過錯事實或行為的照片。
8、司法行政、執法機關的相關記錄等。
知識總結:離婚要求賠償需要有法律依據,而不僅僅是主觀憤怒。我們知道,當一個人發現自己的配偶與他人發生兩性關系時,精神一定會受到很大的打擊。然而在我國現行婚姻法里,只明確規定對于“重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等情形,無過錯方可以要求精神賠償。而這里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有特定定義的,而不是指與他人發生兩性關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同居當然包括了發生兩性關系,但發生兩性關系不等同于同居。即使與一個固定的婚外異性多次發生兩性關系,但只要不是持續穩定地居住,仍然不能以發生關系的次數多少來認定構成同居。因此,對于花大量成本去取證要證明配偶方發生過兩性關系的事實的當事人,本站律師在此做特別提示:除非能證明配偶方與他人同居的,否則取證價值不高,如果取證成本過高,建議直接放棄這方面的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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