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離婚協議書后發現前夫有私生子多年是否還可以要求過錯賠償?
實踐中會出現如夫妻雙方簽訂離婚協議書后,一方才發現“過錯方”在離婚之前已于他人共同生活多年且有私生子的情形,這個時候離婚案件已經結束,作為受害的一方是否還能夠要求過錯方的賠償呢?
首先應當清楚,簽訂離婚協議書的時間是否已經超過一年。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夫妻一方有重婚或與婚外異性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情形的,無過錯方有權提出損害賠償。賠償請求一般應當在離婚的同時提出,如果當時沒有提出,也得在離婚1年內另行起訴。
其次,受害的一方應當提供證據證明過錯方在于你的婚姻關系期間就已經與他人存在穩定、持續性的同居事實,諸如已經有了小孩,或者親戚朋友鄰居可以提供的此二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證據。另外,可以去做親子鑒定,但是親子鑒定需要征得當事人的同意。在小孩和過錯方也就是前夫不同意的情形下,無過錯方是不能強迫對作出鑒定的。此種狀況下,我們認為,提供其他的諸如二人在外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證據是比較可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