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繼承開始的時間就是被繼承人死亡的時間。根據《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條的說明:“繼承從被繼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時開始。失蹤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決中確定的失蹤人的死亡日期,為繼承開始的時間。”
繼承人所享有的繼承權,在繼承開始之前,是一種客觀意義上的可能性權利,只有繼承開始時,繼承權才由不確定的狀態轉化為現實可行的狀態,未喪失、放棄或被剝奪繼承權的繼承人,才有資格實際參加對被繼承人的遺產繼承。
繼承開始的時間,也是確定遺產的范圍及其數額的時間界限。
繼承開始的時間是一個很重要的標志。繼承從被繼承人(死者)死亡時開始。當然死亡包括三種情況:
自然死亡、按法院的有關文書確立的宣告死亡、互有繼承關系的幾個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時按法律解釋推定的死亡。
依照法律的規定,有權參與繼承的人,無論是法定繼承人還是遺囑繼承人、都必須是繼承開始時生存的人(包括胎兒)。除被繼承人的子女外,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死亡的.該繼承人沒有繼承權。
《繼承法》策8條規定:“繼承權糾紛提出訴訟的期限為2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20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繼承權保護的最長時效是20年,從繼承開始時起算,超過此期限的,繼承人不知道或者不可能知道其繼承權受到侵犯的,也喪失司法保護的“勝訴權”。
被繼承人死亡后他所擁有的財產,就是他的遺產,他的繼承人從他死亡開始進行財產繼承。繼承開始的時間,是計算繼承權最長訴訟時效的一個起點。按我國繼承法 規定,“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這個二十年,是一個長的訴訟時效。
舉一個例子,某張老先生有一住宅是個人合法財產,未立遺囑,其死亡后,其二子均未聲明放棄繼承此遺產,但因二人工作繁忙, 均無暇顧及此房產,僅是派人照料。十年后二人在如何分割這一住宅時,發生爭執,此人二人訴至法院,雖被繼承人死亡是十年前,但是因為法律規定“自繼承開始 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所以他們的訴訟還是可以提出的。而且,他們二人也并沒有放棄繼承權,雖然十年間沒有處分這一做為遺產的住宅,但是他們并沒有明確放棄遺產的表示。因為繼承法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所以此訴訟法院受理,并依法進行了審理。分清繼承遺產開始的時間與對遺產著手分割的時間是很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