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繼承權的案例分析
甲方:無行為能力人A,代表人B(A的姐姐)
乙方:A的侄子C(對A進了贍養義務)
甲乙雙方簽定了一份協議:
C投入資金蓋了13間房子.其中6間的產權歸C,7間歸A,并協議在A有生之年產權不得變動.
1、b處理a的房產肯定是不可以的,因為監護人不得任意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且協議中有規定,在A有生之年房產不得變動,如果b擅自處分,即構成違約,c可以勝訴。不過,若房產被他人善意取得, 則無法取回房產了
2、若a先于b去世,如果沒有其他繼承人,則房產由b繼承,因為她是第二順序的繼承人,侄子不管是否盡贍養義務,均不能作為繼承人。
3、c確實處于不利境地,最好的辦法就是在協議中規定,若a去世,則c取回房產,將該協議規定為付解除條件的贈與合同,此種方法最保險。也可以做一個公證遺囑,規定該房產由c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