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問題的提出
丙在和前妻離婚后,帶著親生女兒甲和乙結婚,后乙和丙離婚。現乙死亡,甲認為乙和其在共同生活過程中,形成了撫養關系,要求作為乙的法定繼承人繼承丙的遺產。
甲能否成為乙的繼承人,根據我國《繼承法》第 10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 為 配偶、子女、父母,并明確《繼承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 37條規定,繼父、繼母與繼子女之間,已形成撫養關系的,互有繼承權。繼子女繼承了繼父母遺產后,仍有繼承生父母遺產的權利。但是在生父(母)與繼母 (父)離婚后,曾經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子女關系是否還繼續?如果甲還是乙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那么甲繼承乙的遺產是否就有了法律依據?
二、繼父母子女關系的概述
父母子女關系是十分重要的社會關系,其承擔起了撫養教育子女、贍養老人的重責,而繼父母繼子女的關系的產生并不由于出生和收養,具有特殊性。繼子女是指夫與前妻或妻與前夫所生的子女。在現代社會,離婚和再婚已經不再是世俗不能 忍受的事情了,如果再婚的一方有子女就會產生繼父母子女關系。一般而言,父母子女關系的形成是由于出生、認領和收養等,而繼父母子女關系的形成則不同,是由于父或母再婚。然而根據我國法律,僅僅憑借生父母再婚這一事實,并不必然在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產生法律上父母子女之間的 權利義務。只有在繼父母將繼子女收養為養子女,他們之間才具有法律擬制直系血親關系;或者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形成了扶養關系,他們之間才能適用《婚姻法》上的父母子女關系。
根據我國《婚姻法》和相關司法解釋,以及繼父母子女關系形成的原因和特點不同,將繼父母子女關系分為三種形式:名分型、收養型、形成法律撫養關系的共同生活型。
1.名分型,即未形成法律撫育關系。
生父(母)與繼母(父)再婚時,繼子女已經成年可以獨立生活,或雖未成年但仍 由其生父母提供生活教育費用,沒有受繼父或繼母的撫養教育,也沒有對繼父或繼母盡贍養義務,此類繼父母子女關系為純粹的直系姻親關系。這種形式的繼父母子女關系而言,其并沒有形成養父母養子女關系,而且也不具有扶養關系,只是因為父母一方再婚而形成了名分上的父母子女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