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放棄財產繼承權利,債權人為此提起訴訟,要求法院確認債務人的棄權行為無效。近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級法院終審支持了債權人的撤銷權。
法院審理查明,鄧某曾向張某借款7萬元,2004年被起訴到法院,當年11月成都市青羊區法院判決其歸還張某借款7萬元。2005年1月,張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后因鄧某無力償還,該案未能執行。
法院另查明,鄧某的父母曾在成都市內購買過兩套住房。2006年鄧父病故,鄧某與弟弟、妹妹等人一同前往公證處辦理遺產繼承手續時,明確表示放棄繼承遺產的權利。事后,鄧母又將兩套房屋中屬于自己的部分分別贈給了鄧某的弟弟、妹妹,并辦理了過戶手續。張某獲悉此事后,起訴到法院。
案件審理中,鄧某的弟弟、妹妹均稱放棄繼承權系單方民事法律行為,只要權利人作出放棄的意思表示即發生法律效力。本案中,鄧某作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并經公證,放棄行為合法有效。
一審法院判決撤銷鄧某放棄財產繼承權的行為無效之后,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的鄧某的弟弟、妹妹不服,提出上訴。成都中院審理后,終審維持一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