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婚姻法》第24條第1款規定:“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只要與被繼承人根據法律規定履行了結婚登記手續,即使沒有同居生活,彼此之間也存在法定繼承權。若與被繼承人所建立的婚姻關系無效或者被繼承人死亡時婚姻已解除的人,則不再享有法定繼承權。但是,夫妻雙方已向法院起訴離婚,在離婚訴訟過程中,或在法院的離婚判決生效前,一方死亡的,另一方仍可以配偶的身份繼承遺產。需注意的是,雙方當事人之間簽訂了離婚協議書并不具有當然解除婚姻的效力。如果雙方協議離婚,已達成離婚協議,但在依法辦理離婚手續期間,一方死亡,另一方仍可以配偶身份繼承遺產。
關于事實婚姻的配偶的繼承權問題。事實婚姻是指沒有配偶的男女,未進行結婚登記,便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兩性結合。根據我國《婚姻法》第8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可見,我國現在不承認事實婚姻。但是,由于特殊國情,我國在一定時期內有條件地承認事實婚姻關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5條規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一方死亡的,另一方可以事實婚姻的配偶關系享有繼承權。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即使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只要沒有補辦結婚登記的,按非法同居處理。一方死亡的,另一方不能以配偶關系享有繼承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