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證過的遺囑可以更改嗎?
《繼承法》第五條的規定,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囑撫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繼承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繼承法》第二十條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2、怎樣撤銷或變更遺囑?
遺囑的撤銷是指遺囑人在設立遺囑后又取消其所立的遺囑;遺囑的變更是指遺囑人在遺囑設立后對遺囑的內容作出部分的修改。遺囑的撤銷和變更都是遺囑人對其處分財產的意思表示內容的改變,只不過撤銷改變全部內容,變更僅變更部分內容。
根據有關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撤銷或變更遺囑有以下幾種方法:
(1)遺囑人另立遺囑并在新的遺囑中聲明撤銷或變更原來所立的遺囑。
(2)遺囑人直接將所立的遺囑銷毀或在所立的遺囑上進行變更。
(3)遺囑人可以通過自己的與遺囑內容相抵觸的行為,變更、撤銷原來所立的遺囑。如最高院司法解釋規定,“遺囑人生前的行為與遺囑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遺囑處分的財產在繼承開始前滅失,部分滅失或所有權發生轉移,部分轉移的,遺囑視為被撤銷或部分被撤銷。”
(4)遺囑人前后立了幾個遺囑,雖然在后面的遺囑中并未明確宣布前面的遺囑被撤銷或予以了變更,但如果前后遺囑的內容矛盾,則應當以后面的遺囑為準,前面所立的遺囑視為被撤銷或被變更,但不相抵觸的部分繼續有效。不過,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抵觸的遺囑的,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的遺囑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