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繼承公證審查什么內容?
公證機構辦理繼承公證,除需要按照《公證程序規則》規定的事項進行審查外,還應當重點審查下列事項:
(1)當事人的身份是否屬實;
(2)當事人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是否屬實;
(3)被繼承人有無其他繼承人;
(4)被繼承人和已經死亡的繼承人的死亡事實是否屬實;
(5)被繼承人生前有無遺囑或者遺贈扶養協議;
(6)申請繼承的遺產是否屬于被繼承人個人所有。
2、什么情況下不予辦理遺囑繼承公證?
除《公證法》和《公證程序規則》規定的不予辦理公證的情形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證機構不予辦理遺囑繼承公證:
(1)根據法律規定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
(2)遺囑經審查無效或者效力無法確認的;
(3)遺囑處分的財產不屬于被繼承人個人所有或者被繼承人生前已經處分了遺囑所涉及的財產的;
(4)繼承同一遺產,遺囑繼承人中有人未提出公證申請且又未作出放棄繼承表示的;
(5)利害關系人與遺囑繼承人就遺囑內容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九條的規定有爭議的;
(6)利害關系人有充分證據證明遺囑繼承人沒有履行遺囑所附義務的。
3、什么情況下不予辦理法定繼承公證?
除《公證法》和《公證程序規則》規定的不予辦理公證的情形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證機構不予辦理法定繼承公證:
(1)根據法律規定法定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
(2)被繼承人生前所立遺囑或者簽訂的遺贈扶養協議已經處分了法定繼承人申請繼承的遺產的;
(3)法定繼承人中有人未提出公證申請且又未作出放棄繼承表示的;
(4)法定繼承人不能協助公證機構完成核實或者有關單位及個人拒絕協助公證機構進行核實的;
(5)法定繼承人之間對法定繼承人的范圍、遺產的權屬或者是否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二條、第十四條規定的人有爭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