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初,一篇名為“獨生子女無法繼承父母遺產,99.99%的人都想不到”的文章在微信朋友圈中瘋傳,一時引發軒然大波。雖最后被指系誤讀,媒體也曾專門刊文對繼承法相關規定進行詳細解讀,但還是引起了社會各界對繼承法的廣泛關注。
自1985年10月1日起至今,繼承法已施行近30年未作修改。2012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將繼承法修改列入立法規劃。
如何修改繼承法?全國人大代表、黑龍江省哈爾濱市第四醫院老年病科主任高某某有看法。
“在我國當前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大環境下,沿用原有的繼承公證模式是低成本、高效率實現依法治國和社會治理的優良制度設計。應循之路是要求公證機構主動承擔咨詢、調查及調解職能,努力降低當事人實現繼承權的成本。”高某某說。
修改繼承法要立足國情
修改繼承法,立足我國國情是根本。
高某某認為,我國當前家庭財產差異巨大,獨生子女家庭占據社會主體,人口老齡化逐漸突出。因此,修改繼承法要立足我國現實,在制度設計上盡可能降低繼承成本及司法成本,避免因制度創設而對現行法律制度造成較大沖擊。他認為,現階段修法,注重法律的預防性功能,遏制訴訟率急劇攀升的發展趨勢,才能在社會穩定的基礎上實現持續有序及快速良性發展。
同時,高某某建議在繼承法中規定密封遺囑及遺囑檢驗制度。
“密封遺囑形式有利于保護立遺囑人的隱私,滿足其追求保密與安全的需求。”高某某指出,公證機構對訂立密封遺囑的當事人要提供充分的法律協助,對于立遺囑人密封遺囑的情況以及封縫處簽名情況的真實性進行審查確認,并依據公證法規定的保管事務職能對密封遺囑加以妥善保管。
據了解,為保障遺囑的有效執行,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在民法典中規定了遺囑檢驗制度。據此,高某某建議在我國繼承法中確立以公證方式處理的遺囑檢驗制度。
“關于遺囑的提交、保管、開啟及利害關系人的通知等,均屬于程序性規定,可由公證機構作為司法輔助機構依據公證職能及制度設計予以辦理。”高某某說,同時,公證法所規定的遺囑保管業務,繼承法中的公證遺囑制度以及公證行業公證遺囑庫的建立與查詢功能,均可為公證機構實行后續的一體化遺囑檢驗提供保障及便利。
在高某某看來,遺囑檢驗中的確定開啟日期——通知有關人員——現場開啟遺囑——制作現場記錄等一系列程序,由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公證機構來完成,更為符合公開、公正、真實、高效的法律設計原則。
公證機構出具繼承證書
在多元化的現代社會,遺產種類也變得多元化,遺產處理需要將多元財產種類歸為一體,就需要建立統一的財產證明和管理制度。
對于高某某來說,這就是繼承證書制度。
“現代國家普遍建立了繼承證書制度,這是法律順應社會變革的必然結果。”高某某認為,繼承證書是繼承根據之一,繼承根據是據以實現繼承權的公文書依據。基于社會公正方面的考量,繼承不再是純粹的被繼承人與繼承人之間的私事,為實現對債權人和需要特別照顧的繼承人利益的保護、對個人尤其是公職人員財產的監控、保障國家稅收的目的,債權公示催告、特留份、遺產清單、遺產管理等制度紛紛建立,這些制度在系統論上均需要圍繞一個基點運行,這個基點就是繼承證書制度。
據統計,全國各級人民法院2009年、2010年分別審結繼承案件38036件、48877件,而全國的公證機構同期受理的繼承案件分別是531337件、566502件,后者是前者的十倍還多。
高某某建議,在繼承法中規定繼承人協商一致的,向公證機構申請公證,由公證機構出具繼承證書,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公證機構所特有的顧問、咨詢及證前、證后的調解職能,具有中立、快捷、親民、非訟的優勢,有利于快速有效地解決繼承領域的家庭矛盾,將訴訟消弭于無形。”高某某說,繼承法頒布后30年的繼承公證歷程,充分證明了公證機構是稱職的公民財產繼承確權法律服務機構,兼顧了公民利益、社會穩定、司法效率等多方面的效能,在繼承領域發揮了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為放棄繼承權設定期間
高某某建議,應將“繼承人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繼承開始且有資格繼承遺產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是否接受繼承的表示。逾期未表示或者已經接受遺產分配的,視為接受繼承。接受或者視為接受繼承后不得再放棄繼承。接受或放棄繼承的表示附條件、附期限的無效”寫入繼承法。
“這是為了促使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后及時做出選擇而使法律效力盡快確定下來,以免被繼承人的財產長期處于繼承人不確定的狀態。”高某某解釋說。
同時,高某某指出,應在繼承法中規定后位繼承制度。
據介紹,后位繼承制度是指因遺囑中所規定的某種條件的成就或期限的到來,由某遺囑繼承人所繼承的財產又轉移給其他繼承人承受。被指定首先承受遺囑人遺產的繼承人叫前位繼承人,之后從前位繼承人那里取得遺產的繼承人叫后位繼承人。后位繼承人只有在遺囑中所規定的某種條件成就或期限屆至時,才能從前位繼承人那里取得財產。
“后位繼承有利于充分維護遺囑人的意愿,便于其作出適當的財產安排,有利于遺產留在家族內部。”高某某認為,尤其在遺囑信托不發達的我國,后位繼承部分實現了類似遺囑信托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