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關注度極高的《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22日正式公布,與此密切相關的繼承法修改也已納入立法規劃,其中涉及房產遺囑公證、繼承公證的問題引起社會廣泛關注,專家表示亟須從立法層面完善相關制度。
繼承是法律關系最為復雜、最為集中的民事法律行為。我國繼承法于1985年頒布,其中沒有規定當事人實現繼承權的途徑,這在實際中就導致了當事人很難實現繼承權,特別是對房產的繼承。
中國公證協會宣傳委主任、北京市公證協會會長周XX介紹,為了解決這個困境,從我國已有的多年房產繼承公證實踐出發,司法部、建設部于1991 年聯合下發《關于房產登記管理中加強公證的聯合通知》。物權法實施后,與其配套的《房地產登記辦法》《房地產登記技術規程》等行政法規進一步明確,“因繼承、受遺贈事實申請相關房地產登記的繼承文書、受遺贈文書應當經過公證,但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書確認相關房地產的繼承、受遺贈事實的除外。”根據這一規定,房產繼承公證有效地預防了房產繼承領域的糾紛,大量減少了繼承訴訟。
“公證人作為法律的實施和解釋者,依據國家的授權行使繼承的司法確認權,這是諸多大陸法系國家的通行做法。例如法國、俄羅斯等許多國家都實行公證確認繼承權的制度,在繼承的全部環節或部分環節引入公證機制。”周XX說。
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副教授趙X表示,由于我國沒有家事程序法、非訟程序法,具有準司法性質的公證機構在出具遺囑繼承公證方面其實面臨無法可依的狀況,更不要說涉及財產登記的部門、財產存放的機構如銀行等。
周XX告訴媒體,由于繼承法律制度的缺失和公民法律意識的不足,公證機構經常遇到辦理三代以上祖輩遺產的情況,涉及的親屬關系鏈錯綜復雜,還有的繼承人隱瞞其他繼承人試圖獨占遺產。為了彌補社會誠信的缺失,避免糾紛的發生,我國公證機構在辦理房產繼承公證中,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進行繼承人范圍的調查,以確保繼承結果的準確。但是,即使如此,仍然難以保證繼承案件萬無一失。非訟繼承法律制度的缺失,迫切需要從立法層面徹底解決這個問題。
周XX認為,國家既然設立了公證制度和公證隊伍,就應該積極運用公證機制來解決社會問題,合理地分配司法資源。從成本來看,房產繼承公證費也是遠低于房產繼承糾紛訴訟費的。從效率來看,繼承辦結速度更是遠高于人民法院的繼承裁決速度。將繼承的司法確認交由公證機構來行使,符合成本效益原則,具有合理性和正當性。
趙X表示,《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對繼承房產的登記只規定可單方去辦理,但對如何辦理,即通過何種程序提交何種材料,亦未規定。希望在制定細則時,要從方便民眾的角度,構建切實可行的登記規則,建立如行政自行審查和準司法公證的兩種途徑,讓民眾選擇。“對于遺產不多、僅有一套房屋之繼承人可選擇由房地產部門審查;而對于遺產較多之無糾紛繼承人,可選擇辦理繼承權公證,然后持公證書到不同部門使用的高效方法去實現繼承權。”趙X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