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遺囑是生前對財產作出安排并于死后發生效力的法律行為,遺囑并不影響生前對于該財產的處分。
公證員接待了這樣一位老人。在了解到該名老人喪偶多年,膝下只有一名已經成年的孩子時,公證員詢問老人是否有公證的必要。因為,只有一名孩子不會存在遺產糾紛的問題,公證遺囑也略顯多余。
老人回答道,他打算近日與照顧自己的保姆結婚,而保姆在前次婚姻中育有一名未成年孩子。婚后新的妻子和新的繼子都將有可能成為老人遺產的繼承人。為了防止繼子和新妻子會因為遺產而與自己的大兒子發生沖突,老人因此決定在婚前先進行公證遺囑,對自己的財產和名下的房子進行預先處置。
《繼承法》第十條和第三十二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
公證員坦言,隨著生前立下遺囑的概念深入人心,做好人生最后一項約定,漸漸成為人們安排后事中重要的一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