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是指繼承人依照法律的規定,承受被繼承人生前個人所有的財產的權利和義務的行為。法律賦予繼承人享受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稱為繼承權。繼承權有一個最突出的特征,就是出現了“被繼承人死亡”這一法律事實,它包括自然死亡、被法院宣告死亡。如果沒有被繼承人死亡這一事實,就不發生繼承權的問題。
繼承的形式有兩種,即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
(一)法定繼承。是指按照法律規定的繼承人范圍、繼承順序和遺產分配份額所進行的繼承。法定繼承中的繼承人叫法定繼承人。我國繼承法規定的法定繼承人分為兩個順序。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先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二)遺囑繼承。是指按照死者生前遺囑指定的繼承人所進行的繼承。我國公民可以立遺囑將自己擁有的財產的全部或一部分,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也可以立遺囑將自己擁有的財產贈送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繼承權公證,是指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證明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財產享有繼承權的一種法律行為。申辦繼承權公證有很多好處,它有利于保護公民個人財產購所有權、避免不必要的家庭財產糾紛的發生,維護社會和家庭的安定團結,對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都具有重要助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