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起遺產繼承訴訟,確定法院管轄很重要。
按照《民事訴訟法》第34條規定,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具體來說:
(1)被繼承人生前可能有不同的住所,一個是戶籍所在地,一個是經常居住地;而其財產有可能置于不同的地方。民事訴訟法規定,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2)主要遺產所在地,應當根據不同的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在對繼承糾紛有管轄權的法院之間選擇其中一個法院起訴。
(3)根據《民事訴訟法》關于專屬管轄的規定,如果繼承糾紛涉及的是房屋等不動產,只能在不動產所在地法院提起繼承的訴訟。
2、提起遺產繼承訴訟,必須在法定的訴訟時效內進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77 條規定:“繼承的訴訟時效按繼承法的規定執行。但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未明確表示放棄繼承的,視為接受繼承,遺產未分割的,即為共同共有,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延長,均適用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具體而言:
(1)自繼承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繼承恢復請求權的訴訟期限為二年。
(2)在繼承人不知道或無法知道其權利被侵犯的情況下,繼承人有權在繼承開始之日起二十年內向法院提起保護其繼承權的訴訟。
(3)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繼承人不得再提起訴訟。
(4)自繼承開始之日起的第十八年至二十年期間內,繼承人才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犯的,其提起訴訟的權利,應當在繼承開始之日起的二十年內行使,超過二十年不得再行提起訴訟。
(5)在訴訟時效期間內,因不可抗力使繼承人無法行使繼承恢復請求權的,可按訴訟時效中止處理。
(6)繼承人在知道其權利受到侵犯之日起的二年內,其遺產繼承權糾紛確在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期間,可按訴訟時效中止處理。
(7)繼承人因其繼承權受到侵害而向侵權人提出返還遺產或賠償損失的要求,或者繼承人因遺產繼承糾紛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時效即為中斷。
專業遺產繼承律師提醒大家,遺產繼承訴訟并非是揮手可就的事情,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確定適合的管轄法院,在法定時效期間內提出,還要提出自己的訴訟請求,提交相關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