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從79年分家,丈夫帶老大一家,妻子帶老二、老三、還有姑娘,當時是妻子提出的分家,并有證人且約定誰掙誰的互不想干。
84年老大因癲癇去世,90年老二和老二媳婦相繼去世留下老二的兩個孤兒
81年丈夫替老大承包了村上林場之后,89年在林場建了房屋7間,95年又在林場建了房屋12間,99年在林場打了一眼機井,有了銀行貸款和縣城的一套樓房還有私人的借款(沒打借條全是親兄弟的)。
從2004年起老大的兒子承包了林場,05年老大的大女兒出嫁,2007年2月丈夫留下遺囑一份上面清楚寫著:樓房由老大兒子處理,林場已被老大兒子承包,有機井一眼價值10萬,羊只200只,2007年2月下旬老大的兒子把樓房賣給了其舅舅當時丈夫在醫院沒法下床(有一份合同沒有丈夫的簽名)
2007年5月丈夫離開了人世之后 為了償還債務把羊只賣了 妻子及其小兒子、女兒還有二兒子的 兩個兒子告老大媳婦、老大的二女兒、老大的兒子。她們現在告被告析產重新分配,不知有沒有道理,由于情況太復雜我只能說個大概,想聽聽知名律師有何看法,如果打起官司被告應怎么辦?哪些證據是最有說服力的!謝謝
問題補充:現對該問題補充如下:
1.關于樓房問題:2004年老大的兒子承包林場合同上寫著:以前承包人“丈夫”的借貸款項全部由老大兒子承擔,而樓房的一部分款是老大兒子 老大兒子舅舅 還有以前銀行貸的款共同建成
2.關于羊只問題:羊在9拾年代所抓后來逐漸發展起來,由老大妻子和丈夫及其家人管理養殖
3.關于妻子和三兒子三兒媳純粹不管不問丈夫 根本沒盡孝道可言(從生病到去世根本沒看過丈夫!),丈夫全由老大女人勤勤懇懇及其家人養老送終
4.銀行貸款應該說抵押的少,查到的10.3萬(沒有抵押物 好像是支持農業的)還有沒敢查的十幾萬
5.在這分家的近三十年中妻子 丈夫沒在一起住其實感情早就不合 丈夫干什么妻子幾乎都不知道(比如:打官司時連林場承包合同 樓房共計花費 銀行款項 私人借款 一點都不清楚 完全由被告被迫提供)
6.林場所間平房至今沒有證件(什么證件都沒有)
7.樓房建的時候有兩個發票 一個臨時建設規劃 一個。。。是用丈夫的名字 但是證件已經在老大兒子的舅舅哪兒了
8.機井由丈夫生前在上面跑著弄的當時以林場的名義由上面投錢自己集資打的
首先是確權.
丈夫的財產:
(1)羊只200只(是丈夫的嗎?沒說清楚)
(2)89年在林場房屋7間+95年在林場房屋12間(共19間)
(3)99年在林場一眼機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