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月26日,年僅30多歲、一直獨身的宜陽縣中學教師韋剛健突然死亡,遺產有二層平房6間、瓦房3間、廈房3間、4張存折共計金額10500元及現金2600元。因韋剛健沒有任何法定繼承人,他所工作的鄉教育組出面,拿出2000元,另有韋剛健的遺產2600元,共計4600元,作為喪葬費交給韋剛健的堂兄韋金子,讓其出面處理后事。韋金子按當地民間習俗將韋剛健埋葬。但在埋葬韋剛健時,韋金子及其弟韋銀子、韋金銀3人均沒有出資。其后,兄弟3人為分割韋剛健的遺產發生爭執。韋銀子以與韋剛健簽有協議為由,將二兄弟告上法庭,請求依法繼承韋剛健的遺產。
韋銀子提供給法庭的協議簽于2003年9月13日,是由陳金執筆書寫的。協議約定:1.韋剛健愿把其父親生前的責任田讓韋銀子繼續耕種,其父的村、鄉提留及義務工均由韋銀子承擔。2.韋剛健根據自己的情況,隨時可以收回其父親的責任田,韋銀子無條件返還。3.韋剛健若有其他情況出現,韋銀子應盡力相助。4.韋銀子應經常教育其二個孩子養成孝順侍奉韋剛健的習慣,韋剛健定會拿出積蓄供其二個孩子上學使用。5.若韋銀子違犯以上四條,韋剛健不但隨時收回其父親的責任田,韋剛健的家業及全部積蓄百年后也不歸韋銀子的二個孩子所有。但其二兄弟均不承認有該協議。
『法庭審理』
宜陽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韋剛健生前任教師,系國家工作人員,死后沒有法定繼承人及其他繼承人。原告所提供的韋剛健生前與其簽訂的協議,只能證明韋剛健對其父親生前的責任田的處理,而不是對個人的財產進行處分。原、被告對韋剛健生前均未盡贍養義務。原告韋銀子要求判令韋剛健的遺產歸其所有,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韋剛健的遺產依法應歸國家所有。
原審判決生效后,洛陽市人民檢察院認為韋銀子與韋剛健簽訂的協議后三條并非是責任田的內容,第五條內容實際是韋剛健將自己的財產在死后附條件贈與申訴人的二個孩子。原審判決已確認協議效力,卻認為“不是對個人財產進行處分”,顯然不當。該院以原審判決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判決不當為由抗訴。洛陽市中級法院指令宜陽縣人民法院再審。再審中原告堅持應依協議改判韋剛健的財產歸其所有。再審查明的事實與原審相同。另查明韋剛健死亡時,原告韋銀子未出示上述協議,村干部通知原告去鄉中學拉韋剛健的遺體時,原告也未去。該協議僅有陳金一人可證實。
再審認為,原審原告韋銀子向本院起訴的依據,即是其所訴稱的與韋剛健生前所簽訂的協議,該內容涉及財產部分,僅有陳金一人證明,不符合法律規定的遺贈行為的生效條件,故原告依此協議主張遺產權力,理由不能成立。原審判決并無不當,應予維持。原審二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依法應缺席判決。原審案件訴訟費用共計1220元,由原審原告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