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繼承開始的時間。我國《繼承法》第二條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補充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時開始。失蹤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決中確定的失蹤人的死亡日期,為繼承開始的時間。”
房產繼承的接受。我國《繼承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按照本條規定精神,繼承人在繼承開始時,可以作出接受遺產的表示,也可以不表示,不表示的即視為接受繼承。本條又規定:“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即受遺贈人在繼承開始后,兩個月內必須作出接受或者放棄遺贈的表示,超過法定時間,未作出明確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房產繼承權的放棄。繼承權是公民的民事權利,公民依法可以行使自己的民事權利,也可以放棄自己的民事權利。繼承人一經放棄繼承權,就不得再堅持繼承的主張。我國《繼承法》對放棄繼承權有嚴格的要求:第一,放棄繼承權,一般應書面聲明。第二放棄繼承權,必須在遺產分割以前。第三,繼承人表示放棄,必須書面聲明或直接由繼承人作出明確表示,并經有關組織證明或公證機關公證。
法定代理人地理被代理人行使繼承權、受遺贈權,不得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被代理人放棄繼承權、受遺囑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十條規定,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進行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其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承認。遺產處理后,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不予承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