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繼承人的順序,是指法律規定的各法定繼承人繼承遺產的先后次序。繼承開始后,適用法定繼承時,法定繼承人并不是同時都參加繼承,而是按照法律規定的先后順序參加繼承,即先由前一順序的繼承人繼承,只有在無前一順序繼承人或前一順序繼承人全部喪失繼承權或全部放棄繼承權的情況下,才由后一順序的繼承人繼承。
在理解法定繼承人的繼承順序時,應當注意把握以下幾點:
1.繼承順序具有法定性。法定繼承人的繼承順序是由法律根據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關系的親疏程度、密切程度直按規定的,而不是由當事人自行決定的。
2.繼承順序具有強行性。法律規定繼承順序的目的,是為了保護不同情況的繼承人的繼承利益的。對于法律規定的繼承順序,任何人、任何機關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改變。即使前一順序的繼承人也不得變更自己的順序而作為后一順序的繼承人參加繼承。也就是說,繼承人只可以放棄繼承權,但不能改變自己的繼承順序。
3.繼承順序具有排他性。在法定繼承中,繼承人只能依法定的繼承順序依次參加繼承,前一順序的繼承人總是排斥后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只要有前一順序的繼承人繼承,后一順序的繼承人就不能取得和實現主觀意義上的繼承權,無權主張繼承遺產。只有在(1)沒有前一順序的繼承人,或者(2)前一順序的繼承人全部放棄繼承或全部喪失繼承權,或者(3)前一順序的繼承人部分喪失繼承權,其余的繼承人全部放棄繼承的情況下,后一順序的繼承人才有權參加繼承。
4.繼承順序具有限定性。法定繼承人的繼承順序只限定在法定繼承中適用。在遺囑繼承中,遺囑繼承人不受法定繼承人的繼承順序的限制,遺囑人得于遺囑中指定由后一順序的繼承人繼承遺產,而不由前一順序的繼承人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