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某法院受理了一件繼承案件,對死者的配偶與子女在繼承遺產時能不能同時開始繼承這一問題,有兩種不同的意見。大多數同志認為,死者的妻子是第一順序的繼承人中的第一位,對死者的遺產應由其首先繼承;另一種意見認為,同一順序的繼承人應同時開始繼承遺產。請問哪種意見對?
評析:根據我國《繼承法》第10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這種繼承順序的確定,是以繼承人同被繼承人的婚姻關系、血緣關系的遠近以及彼此在經濟上、生活上相互依賴的程度為基礎的。它充分體現男女平等、權利和義務一致以及養老育幼的原則。
在繼承開始后,只是在第一順序繼承人和第二繼承人之間才有先后繼承的問題。在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或者第一順序繼承人全部放棄繼承權或者喪失繼承權的情況下;第二順序繼承人才能繼承。否則的話,第二順序繼承人不能繼承遺產。但是不能在同一順序的繼承人中又分出先后順序,如果這樣的做的話,就違背了法律規定。
同一順序的繼承人在繼承遺產時,應享有同等的繼承權,應同時開始繼承。這樣做并不會使配偶一方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因為我國實行的是夫妻財產共有制,作為死者的妻子的一方,她除了依法可以得到夫妻共有財產的半以外,要和子女一起共同繼承丈夫的遺產。
同時,在家庭關系中,配偶、子女、父母的關系最為密切,他們有法律上都有相互扶養的義務。特別是被繼承人的年幼的子女,喪失勞動能力的父母,更需要被繼承人經濟上的扶助。因此,配偶、子女、父母享有同等的繼承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