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也擁有繼承權。所謂非婚生子女,從廣義上講,是指父母非婚姻關系所養育的子女,包括婚前、婚外性行為所生子女和養子女,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以及未經丈夫同意、事后丈夫又不予認可的人工授精所生的子女。
第一,非婚生女子的繼承權,依法受法律保護。《婚姻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該條的規定,把非婚生子女的地位視同婚生子女,也就是說,婚生子女享有的一切權利,非婚生子女同樣享有,且不允許任何個人、組織、法人加以危害和歧視,由此而引起的侵權,由侵權人承擔完全責任。
第二,養子女。《婚姻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系,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該條的規定,是對合法成立的收養關系、因此而成立的養父母子女關系,與生父母子女關系完全等同,只有在養子女經合法手續解除關系后,這種地位才會喪失,除此,任何個人、組織、法人都不得解除這種關系或剝奪其地位。
第三,繼子女,《婚姻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繼父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對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該條的規定明確了繼父母子女之間的關系,適用對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即繼子女取得了與親生子女同樣的法律地位。
第四,關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難以確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夫妻離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確定》的復函明確了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經夫妻協商同意,或雖未協商同意,事后丈夫認可的均適用《婚姻法》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對于事先未經得丈夫同意,事后丈夫也不認可的,只確認了與其生育婦女的關系,對生育婦女而言,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可視為非婚生子女,不管屬于何種形式而生,均適用《婚姻法》的相關規定。
我國婚姻法和繼承法都明確規定,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一樣,享有平等的繼承權。如我國《婚姻法》第18條規定:“父母和子女有互相繼承遺產的權利。”第19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我國法律之所以規定非婚生子女同婚生子女一樣享有平等的繼承權,這是因為,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一樣,與生父母有直接的血緣關系,是直系血親。而且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一樣,都是社會的一個成員,是國家的一個公民,所以,國家法律應當一視同仁,加以保護。
當然,保護非婚生子女的繼承權,并不是提倡生育非婚生子女。但是,犯錯誤的是非婚生子女的父母,不是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是不應承擔責任。因而保護他們與婚生子女一樣享有同等的繼承權,是公平合理的。 非婚生子女要取得繼承生父母遺產的權利,必須證明與生父母的身份關系。
因此,綜上所述,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在繼承問題上均屬第一順序繼承人,其繼承權是法定的,不可侵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