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遺贈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贍養協議義務的,經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遺產的權利。近日,涇縣法院審結一起物權糾紛,判決何大爺遺產即坐落在涇川鎮某社區3間舊房屋及自留菜地一塊歸涇川鎮某社區居委會所有。
常話說“老有所依”,家住涇川鎮某社區的孤寡老人何大爺想到自己已年過古稀,遂于2006年2月27日與自己的侄兒郭某簽訂一份贍養協議,協議約定:由郭某將何大爺的原住房3間改造成新房3間,便于與何大爺居住在一起;自協議簽訂后,何大爺的起居生活、生災害病、生養死葬由郭某負擔,新建房屋歸郭某所有;如郭某以后不履行贍養義務,將無新建房屋的繼承權和所有權。但事后,郭某既沒有為何大爺新建房屋,也沒有和何大爺共同居住生活,何大爺仍然獨自生活。2012年10月,何大爺因無人照應,不慎摔成重傷去世。郭某就將何大爺的3間舊房屋及菜地等財產據為己有。故涇縣涇川鎮某社區居委會起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郭某與何大爺簽訂的贍養協議具有遺贈扶養性質,協議簽訂后,郭某既沒有將舊房屋改造成新房,也沒有與何大爺一起居住生活,只是在逢年過節時,接何大爺到自己住處團聚幾日,符合叔侄之間的倫理常情。郭某并未履行協議約定的主要義務,故郭某無依照協議受贈郭某遺產的權利。遂作如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