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的客觀依據,主要是血緣關系和婚姻關系,同時也輔之以撫養關系(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子女之間享有互相繼承遺產的權利)
3、繼承權的放棄
放棄繼承權的效力:不再參加遺產分配。
繼承權的放棄條件:
①須有放棄繼承權的明確表示(如繼承人未明確表示放棄,則應視為接受繼承);
②應當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作出;
③放棄行為不得影響其法定義務的履行,否則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
4、繼承權的喪失
繼承權的喪失又稱繼承權的被剝奪,是指繼承人實施了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而被依法剝奪了繼承人享有繼受被繼承人合法的個人財產的法律資格。
根據我國《繼承法》第7條的規定,繼承權的喪失有以下法定事由:
(1)繼承人故意殺害被繼承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繼承法意見》)第11條規定: 繼承人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不論是既遂還是未遂,均應確認其喪失繼承權。 繼承人故意殺害被繼承人是一種嚴重的犯罪行為,不論是殺人既遂還是未遂,也不論其是否最終承擔刑事責任,都喪失繼承權。繼承人過失行為導致被繼承人亡的,不喪失繼承權。因實施正當防衛而致被繼承人的死亡,因其行為不具有不法性,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2)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被殺害的其他繼承人應是繼承法上規定的實施殺害行為的繼承人以外的其他各個順位的法定繼承人范圍以內的人。實施殺害其他繼承人的行為的動機是為了爭奪遺產,該殺害行為主觀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而不能是間接故意,更不能是過失。
(3)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遺棄被繼承人,是指繼承人有能力但對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被繼承人故意不盡扶養義務,使被繼承人處于生存危難或者生活困境。繼承人本身沒有撫養、贍養能力和條件而無法盡扶養、贍養的義務,不構成遺棄。虐待被繼承人,是指繼承人在被繼承人生前以各種行為方式對被繼承人進行身體上或者精神上的傷害、折磨。
《繼承法意見》第10條規定: 繼承人虐待被繼承人情節是否嚴重,可以從實施虐待行為的時間、手段、后果和社會影響等方面認定。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不論是否追究刑事責任,均可確認其喪失繼承權。 繼承人虐待被繼承人的行為情節是否嚴重,應當從實施虐待行為的時間的長短、手段惡劣程度、后果嚴重性和在社會負面影響度等多方面加以考量。《繼承法意見》第13條規定: 繼承人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或者遺棄被繼承人的,如以后確有悔改表現,而且被虐待人、被遺棄人生前又表示寬恕,可不確認其喪失繼承權。 繼承人因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而喪失繼承權的,屬于繼承權的相對喪失。
(4)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偽造遺囑,是指繼承人故意以被繼承人名義制作假遺囑。篡改遺囑,是指繼承人故意改變被繼承人所立遺囑的內容。銷毀遺囑,是指繼承人故意將被繼承人所立的遺囑予以毀滅。
《繼承法意見》第14條規定: 繼承人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侵害了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難的,可認定其行為情節嚴重。
如果您遇到了以下婚姻家庭方面的問題,為了切實保障您的利益,建議先咨詢一下對應的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