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繼承法缺乏對遺囑自由的合理限制,應當借鑒多數(shù)國家對遺囑自由的限制,并結合我國國情與文化傳統(tǒng)設立特留份制度。(一)享有特留份的主體各國和地區(qū)繼承法關于特留份權利人范圍的規(guī)定并不完全相同。一般各國都把直系卑親屬規(guī)定為特留份權利人,大部分國家特留份權利人也包括父母與配偶。但在是否包括旁系的兄弟姐妹與直系尊親屬方面有所不同。特留份制度是對遺囑自由的合理限制,所以特留份權利人范圍不宜過寬,應當限定為我國繼承法規(guī)定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即父母、配偶和子女。因為隨著經(jīng)濟與社會的快速發(fā)展,人口流動更為頻繁,親屬間的聯(lián)系也趨于疏遠,相互之間存在扶助義務主要是父母子女、配偶之間,這樣的規(guī)定既符合我國現(xiàn)在家庭的基本組成也可以與我國現(xiàn)行婚姻法繼承法相銜接。(二)特留份的份額與計算特留份的份額應當通過立法明確規(guī)定,這樣既可以使遺囑人在立遺囑前清楚地知道自己可自由處分的數(shù)額,也方便司法實踐中的操作。關于特留份的份額,有“個別特留主義”與“全體特留主義”兩種立法例。“個別特留主義”是以法定繼承人的應繼份為基礎來計算特留份的份額。“全體特留主義”是指先就遺產(chǎn)總額算定全部特留份權利人的份額,再算定每個特留份權利人的份額。兩種立法例的區(qū)別在于,特留份權利人中有人放棄或喪失繼承權時,依“個別特留主義”計算,則放棄或喪失的特留份歸遺囑人自由分配,而依“全體特留主義”計算,則這一部分歸其他特留份權利人。筆者認為“個別特留主義”更為合理,特留份制度對遺囑自由的限制應當在合理范圍內,應當盡可能減少對遺囑自由的影響,所以放棄或喪失的特留份應當歸遺囑人自由分配。多數(shù)國家均將直系卑親屬、父母、配偶的特留份份額規(guī)定為二分之一,結合我國特留份權利人應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的情況,我國也應當規(guī)定特留份權利人的份額應為其應繼份的二分之一。這樣既能保護遺囑人的意思自治和對財產(chǎn)的自由處分,又能保障法定繼承人的繼承利益。(三)特留份的保護對于特留份受到侵害后的救濟方式,有兩種立法例,第一種是直接規(guī)定違反特留份制度的遺囑無效。第二種是規(guī)定特留份權利人享有扣減權,對于違反特留份制度的遺囑,通過權利人行使扣減權而使其歸于無效。前者不考慮特留份權利人的意思,由法律直接規(guī)定為無效,以強制特留份權人保持其利益并不適當,后者以特留份權利人通過行使扣減權而使侵害其權利的遺囑無效,尊重了特留份權利人處分權利的意思自治,所以得到了大多數(shù)國家的采用。基于此,我國采用扣減權立法例來保護特留份權利較合適。扣減權的對象各國規(guī)定一般包括遺贈財產(chǎn)、指定應繼份。對于遺囑人生前遺贈的財產(chǎn)可否扣減并不相同。日本民法規(guī)定遺囑人死亡前一年之內的贈予應當納入扣減權的對象范圍,而臺灣地區(qū)“民法”扣減權的對象則不包括遺囑人死亡一年之內的贈予。第一種規(guī)定主要是為了防止遺囑人故意規(guī)避特留份制度而采取的措施。但贈予行為系生前行為,不應當進行法律上的限制[4],特留份制度應以對被繼承人遺囑自由進行最低限度的限制,所以扣減權的對象不應當包括遺囑人生前的贈予。但對于遺囑人所謂的死因贈予,因其實質上與遺贈相同,應當包括在扣減權的對象范圍內。(四)特留份的放棄與剝奪在實行特留份制度的國家中,法律均規(guī)定特留份可以放棄或被依法剝奪。特留份是繼承人依法享有的繼承利益,繼承人可依其意思自治而自由處分其利益,所以繼承人可以放棄其應享有的特留份。特留份以繼承權為基礎,放棄繼承權即放棄特留份,但放棄特留份并不當然放棄繼承權,放棄特留份的繼承人仍為法定繼承人,享有繼承權。為了體現(xiàn)對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的同等保護,我國應當規(guī)定特留份依法剝奪制度。當特留份權利人沒有盡到其應有的撫養(yǎng)義務,或者隱匿轉移被繼承人的財產(chǎn),甚至虐待被繼承人,其享有的特留份則應當依法被剝奪。并且由于特留份以法定繼承權存在為前提,如果繼承人出現(xiàn)繼承法規(guī)定的依法被剝奪繼承權的法定情形,其特留份隨其法定繼承權的剝奪而剝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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