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經協議約定或法院判決的贍養費給付標準,在履行了多年后,老人提出要求提高給付標準,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嗎?
【案例】
老秦育有5個子女,2003年因贍養問題老秦起訴其子女要求給付贍養費,當時法院判決每個子女每月給付老秦贍養費150元。近年來物價飛漲,老秦認為原支付的贍養費已經無法滿足其日常生活的需要,要求子女增加贍養費,但均遭到拒絕。一氣之下,老秦又將他們告上了法庭,請求判令5個子女每人每月支付贍養費500元。
被告中老二、老四辯稱,每月500元的生活費過高,自己也沒有工作,身體多病。其他被告則同意老秦的訴訟請求。
【評析】
我國《憲法》、《婚姻法》以及《老年人權益保護法》都對此有明確的規定。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主要表現在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其中經濟上的供養義務更是最重要的贍養義務。
當父母無經濟收入、或者經濟收入不足以維持當地最低生活需要時,子女應當為老年人提供必需的贍養費用。一般情況下,老人以此為理由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法院都都予以支持,對于給付的標準則會根據老人的實際需要進行確定。
但隨著社會的發展、物價水平的增長,人們的生活開銷也會隨之增長。那么,當物價上漲到超出原贍養費的支付能力,老人能否也要求參照當前的物價水平對贍養費進行調整、增加呢?上海律師認為這個答案是肯定的。
【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子女對父母有贍養的義務。老秦以物價上漲為由要求增加贍養費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被告以贍養費數額過高拒絕增加贍養費的辯解意見不予采納。據此,法院判決五子女。每人每月向其父支付贍養費300元
【結語】
在道德層面上講,贍養父母是我國的一項傳統美德;從法律層面講,子女對父母的贍養也是法定的義務。但總有那么一些人,忘記了父母的養育之恩、忘記了中華民族的傳統孝道,面對年邁的父母,選擇逃避贍養的責任,這是法律與道德都不允許的。
在衡量贍養費的數額時,法院一定會綜合考慮社會的物價水平、老人的收入狀況、子女的經濟能力,充分保障老人對正常生活、就醫等方面的實際需求。當然,判令子女給付贍養費也一定不會嚴重降低子女原有的生活水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