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被繼承人死亡后沒有法定繼承人,分享遺產人能否分得全部遺產的復函(1992年9月16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你院(1991民請字第21號關于沈玉根訴馬以榮房屋典當一案的請示報告和卷宗均以收悉。經研究認為,沈玉根與叔祖母沈戴氏共同生活十多年,并盡了生養死葬的義務。依照我國繼承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可分給沈玉根適當的遺產。根據沈戴氏死亡后沒有法定繼承人等情況,沈玉根可以分享沈戴氏的全部遺產,包括對已出典房屋的回贖權。至于是否允許回贖,應依照有關規定和具體情況妥善處理。 附: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沈玉根訴馬以榮房屋典當一案的請示報告 (1992年6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 我省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向我院請示的沈玉根訴馬以榮房屋典當一案,經我院審判委員會研究,意見不盡一致,請示你院。該案的主要案情是:原告沈玉根的叔祖父沈連桂(1968年死亡)、叔祖母戴鳳英(1984年死亡)有座落興化市昭陽鎮玉帶路75號瓦平房四小間和玉帶路陶家巷6號瓦平房大小共六間。戴鳳英死亡后無法定繼承人。一九七0年被告馬以榮原住房屋因國家建設拆遷,經韓正友等人介紹并見證,典進戴鳳英的玉帶路75號四小間房屋,典契載明:“玉帶路86號(原門牌號)沈戴氏有破舊瓦房四小間現急要倒塌,重典于馬以榮,計人民幣五百元,不拿房租,不限年限,房屋由馬以榮修建為兩大間,一廚房與沈戴氏無關,修建費由馬以榮負責,以后如沈戴氏收回房子,除掉交五百元房金外并付給馬以榮全部修建費用以手續結算。”典契簽訂后,錢、房兩清,馬以榮即將房屋改建為三間,另有一天井,嗣后又增建了披屋和院墻、自來水等設施,居住使用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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