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繼承權的取得方式之一:根據遺囑指定而取得——遺囑繼承權
這種方式很常見,就是說財產的原主人(也就是被繼承人)在逝世之前,曾經立下過遺囑,說在他/她死后,他/她的財產歸“誰、誰、誰”所有。那么根據這個遺囑的指定,這里面的“誰、誰、誰”就取得了繼承權,享有繼承財產的資格。
通過遺囑取得繼承權的方式充分尊重了財產原主人的意愿,因為這些財產在他/她生前是屬于他/她所有的,所以在他/她死后也要根據他/她的意愿給他/她所指定的人。
但是,通過遺囑這種方式取得繼承權還必須滿足三個條件:
(1)這個生前立下的遺囑是合法、有效的。因為這種方式下的繼承權是直接根據遺囑取得的,所以這個遺囑必須在法律上是合法、有效的。如果遺囑不合法,那它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它所指定的繼承人就不能合法地取得繼承資格。關于遺囑是否合法、有效的問題,我們在本書上篇第二章中有詳細說明。
(2)遺囑人已經死亡。這就是說,繼承權取得和生效的時間必須是遺囑人死亡以后。雖然遺囑人生前已經立有遺囑,指定“誰、誰、誰”享有繼承權,但是必須在遺囑人死亡之后,這個繼承權才生效。這是一個常識問題,不能在遺囑人還沒有死亡之前就去分配他的財產。
(3)指定的繼承人沒有喪失繼承權。這就是說,雖然遺囑指定了您享有繼承權,但是您沒有把這個權利喪失掉。法律規定在一些情況下,如果您做出一些損害遺囑人的事兒,那么法律要剝奪您的繼承權,這就是繼承權的喪失,您也就失去了繼承的資格。另外,您為了照顧、幫助其他繼承人也可能主動放棄繼承權。關于繼承權的喪失和放棄,我們將在本章第二節、第四節中作詳細說明。
通過以上所述,您就可以知道在遺囑人立有合法、有效的遺囑的情況下,法定繼承人中的哪些人享有繼承資格。通過這種方式取得的繼承權叫做遺囑繼承權。
(二)繼承權的取得方式之二:根據法律規定而取得——法定繼承權
在遺產的繼承與分配中,遺囑指定的繼承權是優先的,也就是首先要根據遺囑確定繼承權。但是,在很多情況下,被繼承人生前并沒有立遺囑,還有的情況下,原來立的遺囑不合法,這個時候遺產還是要繼承和分配,這時候就應根據法律的規定確定繼承權。通過法律規定取得的繼承權叫做法定繼承權。
1 .法定繼承權的適用情形
根據對實踐的總結,法定繼承權的取得主要適用于以下情形:
(1)被繼承人生前沒有立遺囑,也沒有與他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
(2)被繼承人雖然立有遺囑,但遺囑無效,或者繼承人放棄繼承或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
(3)被繼承人雖然與他人簽訂了遺贈扶養協議,但是遺贈扶養協議無效或者遺贈扶養協議下的扶養人不履行扶養義務;
(4)遺囑繼承人因損害被繼承人的利益而喪失了繼承權;
(5)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于遺囑人死亡;
(6)遺囑部分無效的,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
(7)遺囑未處分的遺產。
一旦適用法定繼承,誰享有繼承權、繼承什么、怎么繼承等都是法律規定的,具有強制性,任何人都不能改變。下面我們將詳細講解沒有遺囑和遺贈扶養協議的情況下誰依法享有繼承權。
2 .法定繼承人的范圍
依據法律規定取得繼承權的人稱為“法定繼承人”。各國法律規定的法定繼承人的范圍不一致,一般是以血緣關系、婚姻關系為基礎(還有少數國家兼采扶養關系),我國將法定繼承人限制在近親屬的范圍之內。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包括:配偶、子女(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時,由其直系卑血親代位繼承)、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對公婆或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喪偶女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