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子女,是指妻與前夫或者夫與前妻所生的子女。繼子女與繼父母間的關系也是一種擬制血親關系,是因其父或母的再婚形成的。依照《繼承法》的規定,只有與被繼承人間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才為法定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沒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不屬于法定繼承人,而僅為直系姻親的繼父母子女間沒有法定的權利義務關系。
一、繼子女繼承繼父母遺產需要滿足的條件
我國《繼承法》明確規定,法定繼承人中的子女包括養子女。 收養關系是人們之間經過協議,收養人領養送養人的子女作為自己子女的法律行為。收養關系形成以后,被收養人與生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即告消除。至于已經形成事實上的收養關系,應注意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1)雙方雖未辦理收養的法律手續,但存在撫養教育、贍養扶助的事實;
(2)雙方以父母子女相稱,親朋也知道他們是養父母子女關系;
(3)養子女與其生父母的權利義務已經消除。
具備以上條件的,才能互相繼承。
二、在處理養子女繼承糾紛時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確認養子女繼承權的前提是看他們同被繼承人是否依法確立了收養關系。
2、養子女與親生子女享有平等的繼承權,條件基本相同時,繼承份額相同。
3、養子女對生父母的遺產沒有繼承權。
4、養子女對養父母盡了贍養義務,又對生父母贍養較多的,除可依據《繼承法》第十條規定,繼承養父母的遺產,還可以按照《繼承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分得生父母的適當遺產。
5、解除了收養關系的養子女不能繼承養父母的遺產。
6、尚未正式解除收養關系的養子女,仍然享有繼承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