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大娘來信咨詢:她與老伴和兒子一起長期生活,老伴去世后,留下了個人所有財產價值10萬元,還有價值60萬元的房產一套。對此,兒子在財產繼承上提出了質疑。兒子認為,父母多年來一直和自己生活,而且平時生活起居都由自己照料,所以家中所有財產都應歸自己所有。自己是父親遺產的唯一繼承人,而母親將來還要和自己一起生活,所以不享有繼承權。董大娘不知道如何是好,于是求助市老齡辦。
市老齡辦答復:夫妻之間遺產的繼承權,是夫妻財產關系的一項重要內容,是為我國現行《婚姻法》和《繼承法》予以確認和保護的。根據《婚姻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凡是具備合法婚姻關系的夫妻雙方,都能以配偶身份繼承對方的遺產。按照我國《繼承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在分割遺產時,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另有約定外,應當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也就是說,被繼承人的個人財產以及共同財產的一半為其所有遺產。如果丈夫生前沒有立遺囑,其生存的配偶與其他第一順序的繼承人,按照法定繼承均分其遺產。
因此,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董大娘對丈夫的遺產享有繼承權。董大娘兒子的認識是不對的,不能以和父母一起生活且履行了贍養義務為由,把所有財產都據為己有,他只能依法繼承應得的部分遺產。像董大娘這種情況,當丈夫去世后發生遺產繼承時,應當將60萬元的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即30萬元分出歸董大娘所有。余下的30萬元和被繼承人的l0萬元個人財產共40萬元作為遺產,由母子均分,各得20萬元遺產。
夫妻一方死亡后,生存的另一方依法繼承遺產后,就取得該遺產的所有權,有權根據自己的意愿和利益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占有、使用和處理該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