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還沒出生其父親去世,一定條件下這名孩子是享有繼承權,可以繼承其父親的遺產的。
問:李某因交通事故搶救無效死亡,他死亡時他妻子正懷孕4個月,李某死后留下了一筆財產,在這種情況下,李某的妻子腹中的胎兒對李某的遺產是否存在繼承權?
答:根據我國《繼承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對此李某的妻子腹中的胎兒對李某的遺產是否享有繼承權,需要分兩種情況來確定:
一、如果李某妻子腹中的胎兒出生時是活體的,即對李某的遺產享有繼承權,這時胎兒享有繼承權,這就要求在分割李某的遺產時要預留屬于胎兒的遺產份額。這點的出發理念是由于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因出生而取得,依反面解釋,未出生就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胎兒出生后即成為民事權利能力主體,因此,為保護未來民事主體的利益需要對胎兒的利益加以保護。
二、如果李某妻子腹中的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這時的胎兒不享有繼承權,對此,原先保留的遺產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