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與被繼承人有關的法律事實的核實取證。
1、姓名。有時被繼承人身份證、戶口簿上記載的姓名與其房屋所有權證等遺產憑證上的姓名不一致,這直接影響對被繼承人遺產的確認。此時,可以通過查檔、核對被繼承人的工作證、軍官證、資格證、執業證、結婚證、離退休證、下崗失業證等其他身份證件,來確定被繼承人的其他姓名。
2、出生年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意見》)第1條規定:“公民的民事權得自出生時開始。出生的時間以戶籍為準,沒有戶籍證明的,以醫院出具的出生證明為準。沒有醫院證明,參照其他有關證明認定。”
3、生前住所。指被繼承人生前的最后住所,是決定繼承權公證的管轄和涉外繼承公證法律適用的關鍵事實。確定的法律依據如下:《民法通則》第十五條:“公民以他的戶籍所在地的居住地為住所,經常居住地與住所不一致的,經常居住地視為住所”?!兑庖姟返?條規定:“公民離開住所地最后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為經常居住地。但住醫院治病的除外。公民由其戶籍所在地遷出后至遷入另一地之前,無經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戶籍所在地為住所。”
4、死亡及死亡的日期、地點。被繼承人死亡是繼承人繼承的前提之一,必須查清。有人認為只有公安局和醫院才有權確認自然人的死亡,這種認識是十分片面的。根據法律規定和公證實踐,被繼承人的死亡事實可以依據以下一種或幾種證據加以確認:(1)縣級以上人民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2)殯儀館出具的火化證;(3)被繼承人生前戶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死亡注銷戶口證明;(4)公墓證;(5)死亡公證書;(6)法院宣告死亡判決書。繼承是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被繼承人的死亡日期是界定遺產數量、遺囑或遺贈扶養協議生效的重要事實。死亡日期根據上述死亡證明確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判決宣告之日為其死亡的日期。根據《公證程序規則》第十四條規定“公證事項由當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受理”的規定,被繼承人死亡事實發生地可以成為其主要動產的公證管轄地。被繼承人的死亡地點可以根據上述死亡證明確定。
5、所遺財產的購置時間、憑證頒發時間以及財產的權利狀況。遺產在共有財產之中時,必須首先查明整個財產的購置時間(可依據購房合同、購房發票確定)、憑證頒發時間與被繼承人死亡時間之間的關系,把遺產和他人財產界定清楚,否則可能產生糾紛。
6、應當指出,被繼承人生前有無債務和欠繳的稅款,公證處實際上難以查清,除非繼承人主動、如實地告知。
(二)與繼承人有關的被繼承人親屬關系的核實取證。
此類核實取證的目的在于確定繼承人、受遺贈人和其他受益人的范圍。廣義的繼承人包括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代位繼承人、轉繼承人、受遺贈人、轉受遺贈人、受益人,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依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以及作為遺腹子的胎兒。應當注意,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中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女婿,也視為第一順序繼承人。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可依據前已述及的查閱被繼承人的人事檔案等辦法進行核實取證。該類核實取證的難點有以下幾個方面:(1)被繼承人的父母是否健在;(2)有無非婚生子女;(3)事實收養關系的確定;(4)繼父母、繼子女之間扶養關系的確定;(5)喪偶兒媳對公、婆或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是否盡了主要贍養義務;(6)有無繼承人以外的依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7)遺囑繼承或遺贈附有義務時,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是否已經全面履行了義務。
(三)與設立遺囑或遺贈扶養協議有關的法律行為、法律文書的核實取證。
只有當公民設立遺囑或遺贈扶養協議的民事行為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時,才能被認為是有效的民事行為,即民事法律行為。根據《民法通則》第五十六條和《繼承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以及《意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的相關解釋,當設立遺囑或遺贈扶養協議的行為在設立之時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所設立的遺囑或遺贈扶養協議部分或全部無效:(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2)確能證明是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發病期間所立;(3)行為人在神志不清的狀態下所立;(4)受脅迫、欺騙所立;(5)被偽造的;(6)被篡改的部分;(7)處分了屬于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財產的那部分內容;(8)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對于設立遺囑或遺贈扶養協議有關的法律行為、法律文書,可以通過前述的證人調查筆錄等方法進行核實取證。只要不存在上述無效情形,就應當認定所設立的遺囑或遺贈扶養協議有效。該類核實取證的難點有兩個方面:(1)設立遺囑或遺贈扶養協議的次數;(2)未經公證的自書遺囑的認定。